6 水利管理与水利改革主要任务
6.1 加强水利管理
6.1.1完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制度
(一)实施用水总量控制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节约保护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推行需水管理,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用水顺序,优先保障生活,统筹生产和生态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资源。
(1)严格控制流域、区域取水许可总量。将取水许可总量控制作为落实用水总量指标的重要控制手段。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已经达到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接近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
(2)严格水资源论证
把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前置条件。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对需要办理取水许可但未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加快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对工业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等进行论证,从水资源角度对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提出要求,从战略层面促进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力相协调。
(3)严格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
严格地下水用水控制指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严禁取用地下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地下水保护和利用规划》,尽快建设地下水监测体系,积极推进地下水保护行动,对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实施限采和压采,规划与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缩减地下取水量,逐步压减取水井,尽快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4)突出取用水大户监督管理
强化取用水大户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在继续完善自备水源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的同时,将公共供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或定额取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建立取用水大户监管机制,重点抓好年用水量100万m3以上非农业取用水大户的取水在线监管,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强化考核;推进重要灌区尤其是大中型灌区的取水计量管理。
(二)实施用水效率控制
强化和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水效率控制、考核机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遏制用水浪费,提高用水效率;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审批,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积极推进水价改革
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合理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稳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落实好超定额取水累进加收水资源费政策。
(2)强化节水型器具推广和管理
水资源不足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加快节水型器具推广。推广有关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的名录,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3) 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出台节水优惠政策
鼓励应用海水、微咸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展雨水蓄积利用示范工作。针对不同地区的自然状况和水资源特点,制定相应的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大力推广中水回用。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节水减污,建立节水激励机制,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
(4) 加强节水监督管理
2014年前,开展制订我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推进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必须进行节水评估,制订节水措施,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5)强化取用水计量监管
对市区自备水源用水户实行统一安装计量装置,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取用水计量率达到100%,各县(区)对自备水源用水户应逐步实行统一安装计量装置。2015年前,对大中型灌区全面安装量水设施,计量确定取用水量;对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的井灌区及其它分散农业用水户采用定额法或其它可行办法计算确定取用水量。
(6)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
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既要考虑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的需求,又要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选定合理的设计水量保证率。同时,区分不同的水域功能要求,对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采取更严格的限制纳污措施,保障用水安全和水环境生态安全。
(7)开展水权转让研究
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取用水权有偿转让。研究建立水权转让制度,规范水权转让行为,研究水权转让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初始水权确定之后,逐步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三)加强水生态保护
(1) 源头控制新增污染
严格执行《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和环保审批的有关规定,落实区域、流域限批和行业限批,重点把好淡水河流域、潼湖流域等重点流域的项目审批关,保障东江水质安全。
1)进一步提高淡水河流域环保准入门槛,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新技术和新型产业,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资源型、耗水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建设。禁止在淡水河流域内新建和扩建造纸、电镀、制革、印染、线路板、发酵制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重污染以及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的项目。在实现相应时段水质目标前,在流域内暂停审批电氧化、化工、食品加工等污染行业和生产过程中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等相关行业项目,以及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范围内的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型项目。
2)在潼湖流域未达到水质目标前,对潼湖镇继续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审批增加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电氧化、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等相关行业环评文件审批。严把建设项目验收关,推行节水、节能、中水回用水技术和企业内部废物再利用技术,实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3)东江惠州段上游汝湖、横沥、泰美、矮陂、观音阁、芦洲、马安、水口、小金口等镇(办)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控制,禁止电镀、化学制浆、制革、漂染、水污染化工、线路板等水污染型项目的兴建,严格控制劳动密集型企业落户惠州城市饮用水上游区域。石湾镇、园洲镇、罗阳镇、龙华镇、福田镇等东江干流沿岸城镇不得审批新增水污染的项目。龙溪镇、陈江街道办事处除在广东省环保厅批准建设的电镀工业园区内,整合原有工艺落后、治理设施简陋、废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电镀企业外,不得新上水污染型项目。
4)西枝江流域白盆珠、多祝、增光、平山、平潭、白花、大岭、梁化等镇防止水污染型项目向山区转移,确保西枝江流域沿岸各城镇生活饮用水取水口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以上要求。
(2) 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1)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
一是强化环境综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污染项目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影响东江水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从速处理;二是建立健全重大环境案件移送司法处理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衔接,依法制定移送司法处理环境案件界定标准,明确移交程序;三是强化后督查机制,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确保环境执法责任落实到位;四是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丰富执法手段,逐步建立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按计划完成重污染项目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联网工作,加快危废处置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污染源监控。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现代化环境监控网络,对达不到排放标准、达不到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一律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
2)加快重污染行业企业进园进区。
加快推进东江流域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全力开展现有重污染行业特别是电镀行业进园进区工作。重点推进博罗分散电镀厂整合入园,加快分散电镀行业清理关停,加强原地保留项目资格审查,提高入园项目审批速度,推动博罗县电镀行业整合入园提速;提升基地环境管理水平,以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为依据,加强入园项目审批管理,打造生态产业园区,达到设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目标。
3)巩固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成果。
建立非法养殖业回潮防范机制,巩固2010年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对流域范围进行重点巡查,防止畜禽养殖业污染进入河涌。
4)落实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措施。
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按有关规定设立界桩,设置标志牌,实行强制性保护。实行每月不少于1次的饮用水源巡查和报告制度,深入开展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取限期搬迁、立案处罚、责令整改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桥梁、公路建设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过境桥梁、公路应完善设置应急设施和警示牌。
5)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工业合理布局。
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依法关闭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小电镀、小化工、小印染等重污染企业,有计划清退水污染型企业。大力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对电力、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石油等水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的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推进以污染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工和艺技术改造。
6)强化水环境安全应急能力。
严格落实东江饮用水源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全市东江饮用水源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突发事件的联合应对能力;加强重污染企业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器材物资,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发挥监测耳目作用
强化对东江水环境的监控,重点加强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每年按时完成东江干流12期、饮用水源12期、西枝江等支流(河涌)6期以及重点水系、跨市河流、近岸海域以及湖泊、水库等功能水体水质监测任务。完善和深化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监测能力,确保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充分发挥水质监测的耳目作用,为环保决策和监管提供科学的基础支撑。
(4)科学调度水利设施
充分发挥我市白盆珠水库等各类水工程在调配水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科学组织拦蓄洪水,变有害的洪水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努力提高我市水资源的可利用量;积极配合省水利部门加强冬季枯水期水量调度工作,加强对东江水利枢纽、潼湖水闸等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科学调度,维持东江干流惠州段合理流量,保障下游饮用水安全。
6.1.2强化河道管理
(1)加强水域岸线管理
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对河道(湖泊)岸线功能进行科学分区,实现岸线资源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正确处理岸线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关系,规范河道整治与建设,对岸线功能区规定禁止开发利用的项目,应严格控制,采取有力措施,对违规项目督促整改。
(2)加强采砂控制管理
加强主要行洪河道和河道采砂管理,完善河道分级管理和巡查制度,确保江河河口行洪安全。严格控制采砂船存量,现有采砂船不得任意更新、改装或转让。采砂场址、采砂范围不得变换和扩大。对需年审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要对原采砂范围、作业方式、弃碴整治等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砂许可证年审手续。加强采砂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强化依法管理,增加建设项目申报的程序及对所申报文件资料要求的透明度,避免未批先建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基层河道管理单位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制定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规范及对河道影响的标准。对各种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分别制定影响的标准及补救的原则。加强对各级管理单位的河道管理人员和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6.1.3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建设程序,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质量监督制。明确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机制。严格施工资质等级管理,有效控制无资质或越级承建工程、违规分包、层层转包的现象。严格执行监理法规,通过加强对监理机构、监理资质、监理程序的检查和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
6.1.4加强水利法制建设
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健全配套的政策法规。根据国家已颁布的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情况,及时对惠州市相关的配套政策进行修订。对已颁布的地方性水政策法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行充实修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增补制定和颁布一些新的水利规范或政策。
6.1.5健全基层水利机构
加大基层管理机构建设,理顺基层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人事管理,妥善解决人员配置。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加大管理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同时,要拓宽思路、广开渠道,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投入,加强工程维修养护。
加强基层水利管理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加快乡镇水利所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改革,充分发挥其在基层农村中的水利技术指导和服务功能。通过深化改革,真正建立起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受益农户和社会资金的投入,探索新形势下农村水利发展新思路、新模式,逐步建立农村水利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
6.2 深化水利改革
6.2.1深化水管体制改革
“十二五”期间,惠州市水利需要进一步深化水利改革,充分发挥水利工程体系的综合效益。优化水利发展环境,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转变水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科学管理、经营规范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
全面推进水管单位内部制度改革,严格资产管理。科学界定水管单位类别,合理定编定岗;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推进管养分离,逐步实现养护市场化;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增加投入,建立工程管理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两费”的有效落实;加强工程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着力提高工程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6.2.2推进水务体制改革
健全水务运行机制和水务法规体系。加大对水务投融资体制和市场化改革的指导力度,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筹资、市场运作、产业发展的水务运行良性机制。加强涉水事务统一管理的理念,合理安排水利建设与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探索区域联网供水。统一调度配置地表与地下、城市与农村、区内与区外水资源,提高供水保证率。
进一步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建立“一龙管水、合力治水”的管理体制。要加快区域水务一体化管理,统一城乡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