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信息产业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下列单位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现特予以公告(此公告已在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惠州市信息产业局、惠州信用网等网站发布)。
涉案单位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否则,市信息产业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 州 市 信 息 产 业 局
惠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