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的要求,我市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345《车用汽油》和DB44/346《车用柴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
二、自2009年7月1日零时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在2009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7月31日24时止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成品油油品置换期。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成品油油品品名后加注“(Ⅲ)”字样标识,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成品油油品置换工作。
四、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贸、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Ⅲ标准车用成品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