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农村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更加关注。但农村售后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却大打折扣,有些商家甚至拒绝向偏远地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严重损害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 :
村民钟先生反映,自己与同村十几户村民到某装饰材料销售部购买了吊顶石膏板,总额约 20 万。但装修一个多月后,出现石膏掉落、变形的情况,钟先生等村民要求商家维修,但是商家拒绝,无奈之下钟先生向当地工商所进行投诉。经工商所现场调解,商家同意承担所有售后维修维护工作。
点评 :
本案中,消费者装修一个多月,就出现石膏掉落、变形的情况,而且同村十几户都出现一样的问题,可以合理推定石膏存在质量问题。如果石膏经营者认为所售石膏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营者应承担“石膏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如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且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