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高压打假的态势下,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向农村转移。在农村市场上,出现了商品鱼目混珠,滥竽充数的现象。一些山寨商品“傍名牌”,包装、名称仿照品牌商品,误导消费者。一些过期商品、三无产品在农村集市商店时常可见,产生消费安全隐患。
参考案例 :
消费者罗先生反映,2018 年 7 月 25 日在开平市一家小商店买了瓶红牛,饮后发现味道不对,仔细一看,原来是“傍名牌”的,叫国际红牛。
点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商家销售与知名商品“红牛”近似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造成与知名商品“红牛”相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红牛”而购买,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可直接要求其增加赔偿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