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二元结构问题
“二元结构”堪称中国社会的特殊现象,也是中国社会治理的突出问题。理想的社会状态是“一元多态”格局,而“二元结构”意味着整个社会被各种政策界限构筑的一道道无形的“政策堤坝”一分为二。由于堤坝的两边“水位”不同,因此溃坝的压力越来越大。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存在着不止一种“二元结构”,还有N多个“二元结构”,因此被称为“社会问题的二元N次方程”。首先是城市和农村相对立的“二元结构”。这种城乡“二元结构”最为突出,农村人口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与城市人口基本上是双轨制,城乡硬件建设也差别甚大,被戏称为“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其次是本地人与外来人相对立的“二元结构”。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大量流动人口不断涌向经济发达地区,客观上导致了这些地方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又叠加了本地人与外来人这一新的“二元结构”。社会双重“二元结构”,再加上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等,共同形成阻隔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流动”的最大藩篱,构成影响和制约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严重障碍,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社会融合的重大消极因素。除了这两组突出的“二元结构”外,还有其他类似的情况,比如体制内对应于体制外的“二元结构”,主流舆论场对应于网上舆论场,民族结构问题等等。
(六)自治缺失问题
一个良性运作的社会,其自治功能应该发挥着重要作用,否则,也会产生诸多社会问题。我们国家一直以来比较重视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而社会自治功能则相对不足。其一,城乡居民自治制度不完善。在农村,随着村民自治的实施,国家权力从乡村收缩,农村基层组织控制力减弱。村民自治组织代替原有国家权力在乡村的职能,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但村级自治组织很不健全,部分乡村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以及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仍然薄弱,农民参与意识和能力不足,一些地区出现了基层村委会瘫痪或半瘫痪的状况,自治无序化现象并不少见。其二,基层治理能力不足。尽管我们不断强调转变政府职能,但政府究竟应该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什么事情应该放,放到什么程度,仍然是一个不很清楚的问题。多数地方政府还是延续着“大政府”的惯性,对社会管理采取包揽的态度,但实际上很多问题却管不了,因而出现很多“失灵”状况。一些地方黑恶势力趁虚而入。其三,社会组织发展滞后。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虽然不断发展,逐步成为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力量。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比,社会组织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邪教组织却屡禁不绝,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基层政权组织相对薄弱的地方,邪教组织“法轮功”、“门徒会”极易死灰复燃,卷土重来。②而合法的社会组织却普遍发展滞后。
(七)群体冲突问题
群体冲突问题一般称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③我国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类事件往往聚集几十人,上百人乃至上千人。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涉及社会众多行业,涉及居民、企业、矿山、机关、学校、农村等各个社会阶层、各种社会单元。涉及的问题有劳动就业、劳资纠纷、复退转军人生活待遇、征地拆迁、融资集资、计划生育、村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受传统的伦理道德、文化习俗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多重影响,利益纠纷、名誉纠纷、家庭纠纷、宗族纠纷、土地纠纷、劳资纠纷逐渐增多。群体性事件涉及不同指向对象,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工人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过去以单一自然人之间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波及到政府部门,呈现主体多元化、复杂化趋势。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利益矛盾普遍化、矛盾主体多元化、一般问题复杂化、个体问题群体化、群体问题组织化、组织发动网络化、诉求表达对抗化、内部矛盾外部化”等几个方面。
(八)社会治安问题
一是“两抢”、“两盗”等暴力性、侵财性犯罪多发。近年来,我国年均发生刑事案件数依然很大,其中侵财犯罪案件占发案总量的一半左右,呈现下列特点:从暴力犯罪的类型看,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抢夺等4类,占同期暴力型案件的83%。从暴力犯罪的主体看,大部分系青少年,未成年人占17.2%,农民和无业人员犯罪占75.8%。从犯罪的组织形式看,暴力犯罪呈团伙化发展趋势,共同犯罪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从暴力犯罪的起因看,预谋性和突发性并存。二是黑恶势力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有的利用同乡、同学、亲友、狱友或者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纠集成伙,横行乡里,为非作歹;有的欺行霸市、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的为人讨债,制造事端,酿成民间纠纷,严重危害当地稳定等。其间,往往伴随着黄赌毒等“六害”活动,屡禁不绝。其三,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互联网信息供应商(ICP)、应用服务供应商(ASP)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犯罪。网络犯罪主要通过网络窃密、制作和传播网络病毒、高技术侵害、高技术污染等手段,开展网上盗窃、网上诈骗、网上色情、网上赌博、网上洗钱、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网上恐怖、网上报复、网上盯梢等多种形式犯罪活动。由于犯罪成本低,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④
面对上述种种社会问题,我国社会治理在方式和方法上也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地方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化解社会问题。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有社会治理思路和模式存在缺陷。“权宜性治理”方式、“运动式治理”模式非常普遍,社会治理缺乏保健意识、法治意识、系统意识、社会意识。突出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漠视群众合法权益,重“平息事端”、轻“社会保健”,重“眼前应对”、轻“长治久安”,重“局部化解”、轻“全局统筹”,没有做好“和谐社会保健”这篇文章,出了问题才临时抱佛脚。不少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或不管不问,致使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层出不穷,一些本该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民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政府部门不能有效解决,利益受损人必然要到更高层去寻求保护,而一旦问题得到解决,就会进一步弱化政府的威信和社会控制力。如此不断恶性循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就会越积越多。如何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许多地方又往往会陷入两种截然不同的误区:一种是“失之过宽”,一种是“失之过严”。
所谓“失之过宽”,是指面对社会矛盾纠纷,有些领导长期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法律的作用,不惜“以妥协求和谐”、依赖于“花钱买平安”,处理问题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造成“会闹的孩子有奶喝”。而许多通过正常渠道理性表达的利益诉求往往被一拖再拖甚至是束之高阁,那些通过闹访、缠访来表达的诉求却不断受到媒体和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于是产生了一种误导:如果想让问题得到解决,就得闹访、缠访,这在客观上“激励”了更多的人采用法律外的方式甚至通过暴力来表达和发泄不满,导致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局面,人为助长社会矛盾愈加激烈,这又倒逼政府要拿出更多的人民币去解决人民矛盾,维稳成本无疑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的一个日益沉重的负担,这反过来又相对削弱了政府在民生方面的投入,“社会保健”透支越积越多,于是又会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
所谓“失之过严”,是指将群众的利益诉求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以“左”的心态将群众权益或利益矛盾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在近年各地发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购销纠纷、物业管理、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劳资纠纷等往往是主要起因。而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因利益之争而引发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于利益的冲突一般是理性冲突。但有关部门面对这样的矛盾时,往往“失之过严”、“上纲上线”,不恰当地将其政治化并上升为危及国家政权和执政党的政治问题。政治冲突通常是不可调和的,但利益矛盾一般是可以用理性方式解决的。总是以稳定的名义压制正常的利益表达只会产生更多的不稳定。现在不少地方把许多正常的、与社会稳定没有多少关系的日常生活矛盾和问题都列为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搞得“鸡犬不宁”、“草木皆兵”,再加上“一票否决”的巨大压力,于是一些地方政府不断对维稳综治信访机构扩编增制,各个部门齐上阵,甚至不惜通过非法拦截上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监控正常通信、威胁恫吓等手段,以“确保一方平安”。在面对社会矛盾冲突时,一些地方处置方法简单粗暴,习惯于把大批警力推到第一线去“震慑”群众,有的没有把握恰当的火候和时机,就动用警察甚至是武警采取强硬措施。这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有时反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造成仇警心态、仇官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