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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当下农民的法律意识及其他

https://city.xizi.com   2007-06-13 00:36:42   西子湖畔    作者:阿梵志   

  看了《惠东林某组织上访被判刑期4年,是否过重????》这个帖子,先不说这事情具体是怎么一回事。我们就事论事,从这个案件的表层来讲,如果事实正如报道所说的话,从林某的行为来判断,其性质可以算“聚众冲击政府机关”,这一条可能构成两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是一定的。

  根据《刑法》第290第1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290第2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中所指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很明显,从这个案件看,林某确实属于“首要分子”,组织、煽动和指挥100多名村民聚集在县政府大门口,喧闹、围堵并不准工作人员和车辆出入,其情节是很严重的,确实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结合《刑法》第290条第1、2款的规定,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不能算很重,可能是考虑到其行为还没有真正造成其他的严重损失。至于“林某强行索取老干部1300元”一事,在案件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可以忽略不计。

  其实,本文章的重点并不在于探讨当事人的刑期轻或重。而是我们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到,在当下的农村,由于普遍受教育的程度不高,很多农民没有文化知识,法律意识很薄弱,薄弱的表现有两个:一是不懂得用什么合法合理的渠道或方式去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情绪;二是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除了法律意识薄弱之外,这些人们普遍都比较缺乏主见,辨别能力不强,因此容易受煽动。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一段话:中国百姓并不迫切要求民主自由。因为他们太穷,所以迫切想发财。所以,一些人士争民主自由抛头颅洒热血,老百姓无动于衷,胜利了也不激动,失败了也不悲伤。如果有人打土豪分田地,用发财去号召老百姓,立即一呼百应……我一向对国民党所说所做的那套没有好感,不过孙先生的这段话却让我为之喝彩,因为讲得实在太形象了。

  以上述案件作为例子,农民之所以会聚集,一是受煽动,另一方面是利益驱使。为什么叫“利益驱使”呢?因为土地纠纷涉及差价补偿问题,这对农民来说,是切身利益。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却又不知道走什么途径不知道用什么方式,这是目前很多农村存在的一个盲区。“有事找政府”成了很多人理所当然的想法,只要事情解决了,这政府就是“好政府”;如果事情没有得到圆满解决,政府就自然成了对立面。在这过程中,所要争取的利益的合法性倒成了次要问题,这就使本末倒置了,也因此产生了不必要的矛盾。

  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我们的政府在农村的普法教育力度仍然不够,或者说力度够了但收效不大。就目前来说,很多农民碰到纠纷第一反应就是找政府,很少人会想着找法院,什么原因?一个是观念问题,或许在农民的观念里,打官司永远都是有钱人玩的把戏;二是认识问题,或许在农民眼里,找法院打官司一拖几年,还不如找政府来得直接。其实,从这个角度看,农民的担心和顾虑也是有理由的,他们需要公正公平的执法环境和快速的办事效率,这一点是群众对执法部门提出的要求,这要求个人觉得一点都不过分。

  另外,如何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应该列入政府基层工作的重心,农民掌握了方法,懂得了程序,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进而可以更好地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秩序重不重要?我也说不清楚,只知道李光耀先生说过一句话:在亚洲,秩序远比民主自由重要。想一想,确实有这道理,不是吗?

  以上文字只代表个人意见,觉得有道理顶一顶,觉得没道理可以反驳,不过言论切莫过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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