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提供所投诉食品的购物凭证。
2.保护现场,尽量维持所购买食品原状,能辨识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食品,采取剩余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2.保护现场,尽量维持所购买食品原状,能辨识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食品,采取剩余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3.经对感官性状的观察或检验机构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品的,接收投诉的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家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参与消费者和商家间的民事赔偿调解。
4. 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只作为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的依据,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5. 还可以选择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选摘)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