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多在外打工,电视成为村里老人、妇女在家中打发时间的主要工具,电视购物逐步进入村民的生活。特别是老年人因辨识力、判断力下降,接触的商品信息少,购物渠道单一,加上电视购物频道主持人渲染夸大,宣传的商品“价格便宜、功能强大”,很有诱惑力,不少老年村民频频中招。
参考案例 :
案例一:某村民消费者范女士在电视购物节目中订购了一套价值 480 元的“婷美”瘦身内衣。据该电视购物广告宣称,穿上瘦身内衣后,往里面塞一个鸡蛋也没有被束缚的感觉,弹性极好。范女士使用之后才发现,该内衣的效果没有广告所说得那么好,不但没有什么弹性,而且做工粗糙,标识也不清楚。范女士与这家北京的电视购物公司联系,对方却以产品已使用为由拒绝退换。
案例二:某村民王先生和老伴平日里习惯关注电视购物节目,却因购物节目被骗两次。第一次,王先生的老伴看了一档电视购物有奖竞猜节目,宣称猜中谜语获价值 3000 元的奖品,老人随后按节目显示的电话拨打过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不但没有领取到任何奖品,还被扣除了 200 元话费。第二次,王先生看到电视购物节目推销一款数码摄像机,售价 258 元,觉得便宜就购买了一台,买回来才发现录不了视频,询问本地的商家后才得知买到的是一个数码玩具,价值才几十元。
点评 :
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销售商品,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上述两个案例中涉及责任主体包括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电视购物节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案例中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品经营者求偿,商品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可要求电视购物节目提供,电视购物节目如不能如实提供,消费者直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电视购物节目发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直接要求电视购物节目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