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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哪家的“王法”?

https://city.xizi.com   2009-01-13 10:33:24   西子湖畔    作者:曹友琴   

  改革开放之后,向发达国家学习中,笔者发现一个规律:大凡权力者受益的,不需要宣传推广,学得特别快。比如“接轨”,老总们自身报酬的“接轨”,自己早给自己“接”了,“接”得又快捷又有创新。这不,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超过6600万元的年薪,一下子就把外国老总远远摔在后边。至于当工人的,也有“接轨”,其工钱则是同农民工“接轨”。

  现在正是金融危机闹得人心惶惶的时候,外国老总们或是纷纷削减薪酬,或是限制薪酬。德国银行高管就限薪50万(10.22日《环球时报》)。中国同样处于金融危机的阴影之中,但老总们“牛”气十足,还是依旧把大把大把的“薪酬”朝自家钱柜里塞。这还不算,大概是又一轮思想解放了,某些地方政府更给他们送上一套美味的“套餐”。

  广东省检察院“庄严”宣布了新“法规”:其中有“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更有对企业老总们“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

  封建专制社会有一条尽人皆知的规矩,“王子犯法,与庶人同罪”。尽管它们只是口头上唱唱而已,但还不敢把“王子犯法,一律宽恕”写进历朝律法中去。倘若世界民主国家要有这么一些“特律”,恐怕是要引起民众在街头热闹了。

  我们又多了一个“特色”。

  这个省检察院给老总们这些“优惠”,是有其“理论依据”的,其“光明正大”的理由是“帮助企业解困”。中国人本来就有句名言,“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也就同样能演绎另外一句,“欲颂其事,何患无词”。然而,这些“举措”对于“帮助企业解困”即使是必要的,但也应该照顾、照顾到广大工人群体呀。比如,工人拿不到工资,拥到老总办公室去讨工资,也应该一般不计较,更不要对“带头的”工人“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嘛。推而广之,对民宅的拆迁,在民人没有与开发商达成协议之前,也不要总是坐在开发商的板凳上,开来推土机,采用让人担心受怕的“措施”嘛。

  广东省检察院“帮助企业解困”的“举措”中,尤其强调“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恶意捏造中伤一个企业,当然不让报道,还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什么才是“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呢?报道一家企业产品质量问题,或是企业有对民众有欺诈之为,这也属禁止报道之列吗?在笔者印象里,一些企业问题,基本上是遮遮掩掩到发生严重后果之后,才有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去揭露问题企业,比如三鹿奶业。那么,“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这与动用权力让企业逃避舆论监督,有何差异?

  企业老总们“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这就更让人们迷糊了,什么是“一般犯罪”?“一般犯罪”包含了什么?更让人们不可理解的是,一个省检察院有没有立法权?国家颁布实施的极为严肃的钢性法律、法规难道都是弹簧,难道一个地方机关就可以任意宣布其随意适用与否?有人说,广东检察院的“举措”,将使老总们有一个不受约束的“蜜月期”。姑妄听之、察之。但还有一个问题就不能不让人们深思了:这是哪家的“王法”?这一“王法”有“帮助企业解困”之神奇?还是制造法治之紊乱,诱导道德之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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