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出台意见稿规范电费
结算按三种情况规定,市民18日前可反馈
昨日,广东省物价局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出租屋电费结算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
■新快报记者 冯艳丹 实习生杨银凤 通讯员 岳佳综
房东租户合理分摊公共用电
省物价局表示,目前,我省供电部门已基本实现对出租屋抄表到户,每栋出租屋计量表后各出租单元的分表则由出租人自行安装。考虑到出租屋总表后存在用电线路损耗以及公共照明、水泵加压设施等公共用电的客观实际,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遵循“谁用电、谁付费”的原则,合理分担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及公共用电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简便易行的办法合理分摊。
出租人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出租屋电费结算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一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齐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装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能够准确反映的,出租人的实际总电费支出按各分表用电量的比例据实分摊。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二是出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装置不齐全,各承租人安装了分表,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反映的。由于出租人自用电未安装分表属于出租人自身责任,从而导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准确计量,因此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出租人承担。这种情况的结算电费计算公式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际电量。三是出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其余居民用电的电费支出按上述两种情况对照执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人除按上述规定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提供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结算电费计算结果等凭证。
记者调查
房东乱收电费现象很普遍
新快报讯见习记者冯仕妍报道租住在花都区西华街乐同村的李先生因为电费的事受了不少的气,这是因为他家电费要比正规收费高一些:从今年7月开始,房东以阶梯电价为由,将电价从此前的每度1.2元提高到1.5元。李先生告诉记者,8月份他大约用900度电,9月大约用600度电。即便按广州最“贵”的高峰时段电价0.9875元/度来算,李先生8月份便被多收了461.25元,9月被多收307.5元。李先生找房东理论,房东竟回答说,出租屋都是这么收费的,广州这种情况很普遍。
同样的情况,在白云区柯子岭租房的袁先生也遇到。由于自家房子正在装修,半年来他在外面租房住。不租房还不知道,房东不管规定各种梯度的电价,一律收每度一元。袁先生说,他们的公摊用电只有楼道照明,用电很少。整栋楼4层住户,多收的钱是不是就直接进了房东的口袋?
无独有偶,在黄埔下沙的阿春租了熟人的房子,他告诉记者,房东同样收他每度电1元。阿春说,房东这么做一来是顺便收公摊电费,二来是算整数单价好计算,多少度就多少钱。当然还从他们的自身得益考虑,多收的钱就可以归自己所有。
记者还从多名租客处了解到,对于使用独立电表的租户,房东按供电局出具的电费发票来收费,这种做法比较受欢迎,也比较合理。但他们也表示,不少出租屋擅自提高电价,租户又不想随便搬屋到处奔波,只能吃下哑巴亏,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多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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