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广东省出租屋管理规定提交二次审议,原来“一箩筐”的罚款额度大幅降低
新快报记者 李文
昨日,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次提交审议,两个月前第一次提交审议时引起争议的出租人连带责任在新稿中被取消,针对房东、房客、房产中介的“一箩筐”罚款规定也简化,同时对房产中介处罚变重。
备受争议的房东连带责任取消
今年3月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一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因提出房东对房客的连带责任而备受争议:房东有义务查看全部租客的身份证件并登记,房东未报告治安信息而致出租屋出事(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时,房东还将被责令暂停出租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出租三个月。
昨日提交的草案二稿显示,上述连带责任相关条款已被删去。省人大常委会对此解释说,“考虑到不适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过多的责任和处罚,建议删除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活动中的连带责任。”
中介出售房客信息最高罚一万
房东虽不用为房客负连带责任,但仍须向管理部门报告出租信息。草案二稿中,对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未按照规定报告信息的行为,罚款额度大幅降低,由一稿的2000至5000元降低至200至500元,原来的5条处罚规定也简化至一条。
对房东、房客处罚减轻的同时,二稿对房产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处罚加重。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比一稿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定增加了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