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6日南方都市报A3版惠州新闻载正标题为“独生子女中考可加分”、副标题为“市教育部门准备出台措施给予独生子女读书优惠”一文。文章称:“……免收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户小孩九年义务教育的书本费,惠阳、惠东、博罗、龙门已对当年报读县内高中的在原成绩上加10分,市教育部门准备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云云。
看到这则新闻,心中感慨万千,悲喜交集。众所周知,“实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利国利民,对于解决我国人口过多增长过快的矛盾有重大的意义。我们的计划生育执法部门、我们的政府为此采取了许多措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为了实现计划生育的目标,是否可以不择手段?是否可以给独生子女在中考中以加分的奖励?在我国已经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答案只怕是否定的。
首先,给独生子女学生在中考中加分,构成了对非独生子女学生的歧视,让非独生子女与其父母一道为其父母的违反政策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法律上不应有任何区别。并且,能否成为独生子女不是孩子自己所能决定的,如果给予独生子女以加分的优待,必然使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从一出生起即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换句话说,非独生子女之所以没有能成为独生子女,过错不在于他们,而在于他们的父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独生子女中考中加分,无疑会严重侵害非独生子女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非独生子女因其父母的过错而受到惩罚,为其父母之过错承担责任。高中选材,其标准在于择优录取。何为“优”?在我看来,其莫过于“德、智、体、美、劳”兼而有之,然此“优”应建立在学生本身之素质上,而非其父母之优。若给独生子女加分,则无异于以其父母之“优”取代学生之“优”。学校录取的是学生,而不是学生之父母。
如果这样的政策出台,更坏的后果还在于对非独生子女以歧视性待遇。在中考中,加10分意味着什么?相信准备出台此政策的教育部门比我更清楚,也更有发言权。如果这一政策最终得以出台并施行,将给非独生子女的权利产生多大的损害?将给他们的人生蒙上多厚的阴影?!
其次,这一政策的出台也违反行政法上之“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使我们认为给独生子女加分是给予非独生子女父母的惩罚,以此来引导人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这也是违法的。在行政法上,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一个人不应因为一次违法行为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
从现实情况来,非独生子女之父母如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绝大多数已经受到了有关部门的处罚(比如罚款),如果现在再以给予独生子女中考中加分的待遇,无异于给予其又一次处罚。这与行政法上之“一事不再罚”原则背道而驰。
再次,从政策上来考量,计划生育执法部门为了推广计划生育政策,实现计划生育的目标,可供选择的措施还有很多。比如加强宣传教育,给予其父母一些物质奖励(如新闻中所说的“免收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户小孩九年义务教育的书本费”)。也就是说,无论是惩罚还是奖励,只能给予独生子女或非独生子女之父母,不可造成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歧视性待遇,损害非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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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07年4月6日发表于西子"法制时空"版块.
"独生子女中考可加分"应叫停
https://city.xizi.com 2007-04-16 09:52:47 西子湖畔 作者:弘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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