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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法怎可一“罚”了事

https://city.xizi.com   2007-04-05 22:07:05   西子湖畔    作者:溺水之鱼   

  据报道,目前惠州市已有3550多位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到地税部门自行申报。市地税局税政科一位负责人表示,从去年全年全额明细申报系统采集的情况看来,这3550多人的申报还没有全部覆盖我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群,也就是说我市还有部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没有自行申报。(2007-4-2《惠州日报》)

  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而部分纳税人之所以不依法积极到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纳税,依笔者看来,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其一,存在侥幸心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一方面,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由税务部门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也就是说,如果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违反了《税收征管法》法,并且构不成“情节严重”的,被管理部门查处后所应承担的后果也仅仅是自己可以承受得起的“罚款”。但是,如果他们的违法行为没被相关部门发现,则可一本万利,“省下”一大笔原本应该上缴的税金!这就难免令一小部分人心存侥幸心理,甘愿冒着被罚款的风险“铤而走险”,不按时或者少纳甚至干脆不纳税!

  如此一来,法在“罚”的驱动下变得有些“弹性和松动”, “法” 在某些人的心目中很可能会演变成为“罚”。那么,法律的“威慑力”将大大降低,随之还可能衍生出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如果相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到位,对相关违反者惩处不够严,导致违反相关税务法的“风险“和代价仍然偏低,纵然有个别人纳税人受到查处,还是无法从根本上打消某些纳税人逃避纳税的侥幸心理。

  其二,“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有的纳税人履行了相应的缴税义务,但却很少甚至根本享受不到相应的权利,试问,他们主动申报纳税的热情能有多高?如果有关管理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如建立纳税诚信系统,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依法纳税者一定的优惠等等,确保纳税人切实享受应得的权利,相信可以激发他们主动纳税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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