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张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备受关注的相片,使人们的视线再一次聚焦在拆迁问题上。
事件回顾: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繁华地带一工地中的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十七号房屋,因开发商和房主杨武、吴苹夫妇未达成协议、僵持三年尚未拆迁,孤独地耸立在被挖空的工地中,被中国网民和国内许多媒体称为重庆“最牛钉子户”。
据报导,重庆“最牛钉子户”户主吴苹与开发商最终签定异地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吴苹选择了异地实物安置方案,开发商将其在重庆主城区开发的一处门面房,按同样面积交付吴苹,吴苹同意此方案。与此同时,吴苹的丈夫,在“孤岛”上困守多天的杨武也终于走出了“孤岛”,并拆下曾悬挂的国旗和标语,作为开发商的重庆智润置业公司和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接管“孤岛”。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最终得到和解,似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然而,在重庆“最牛钉子户”新闻效应带动下,我们可以发现诸如北京版“最牛钉子户”、上海版“最牛钉子户”、广州版“最牛钉子户”之类的传闻陆续浮现,在重庆版“最牛钉子户”新闻的耀眼光芒中隐约闪烁。应该说,发生在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十七号房屋的拆迁问题已经渐下帷幕,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问题都已经得到和解。
《物权法》虽然获得通过,但是有关的纠纷仍然频频出现,业主权利应该如何获得保障,这是一个很值得人们去关注的话题。但是,我今天想要讨论的并不是这个话题,我对如何界定“公众利益”,以及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更感兴趣。
说到这,我不由想起了四年前的一场众所周知的悲惨事件。据说,这场悲剧导致了在中国存在了二十年多年之久的收容制度的废除。
事件回顾:2003年3月孙志刚在17日晚上出门上网时忘记了把身份证带在身上。结果在当晚11点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送往黄村街派出所。在这里,他打了一个电话给他的朋友,并要求对方把他的身份证明文件送往该派出所。可是当对方到达派出所之后,才发现孙志刚已被转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莫名其妙说其是三无人员,符合收容条件,而事实是孙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不符合收容条件。20日,孙志刚被发现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死亡。
收容制度实行了20余年,不仅不能扭转社会治安的颓势,更造成众多无辜者的屈辱甚至灾难,实乃文明社会的污点,但直止孙志刚付出生命前,舆情和民意竟不置一辞,更是社会良知的耻辱。
不过,在收容制度废除后,却仍有不少的人仍为之招魂,这更是让人难堪。据说,著名的钟院士自从在广州街头被劫了一部手提电脑,从而主张恢复收容制度并获得了相当多的一部分网民在网上投票支持,支持的票数甚至超过了反对的票数。也许,包括钟院士在内的这一部分人大约并不属于可能被收容的那一类进城民工,这些进城民工也许正在为生计奔波而无暇上网投票,甚至,连掠夺钟院士手提电脑的“飞车党”(也许他们就是大家最盼望被收容遣返的人)也未必会关心收容制度的废立。总而言之,不论好歹,受到限制的一方总是缺失足够的话语权,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发人深思的现象。
让我们从无边无际的联想中回到现实,我们的话题仍是拆迁。这些天,我不幸拜读了“惠城写手”网友关于“最牛钉子户”的大作,从那篇置顶的文章中我似乎看到了“最牛钉子户”损害公众利益的一面。我想我应该承认,从现行的法规来看,“最牛钉子户”的抗争无啻于藐视法规的威严。只不过,如果有些法规如同“第二十二条军规”一般的滑稽,所谓的威严也不过如同皇帝的新装。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用到了“补偿”而不是“赔偿”这个词汇,这种带有傲慢与偏见的用词,似乎决定了这部法规必然会充斥着对公民权益的歧视和打压。
例如该条例备受批评的第16条规定,当事人各方若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申请,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而实际的情况却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部门,而他们在颁发许可证的时候,就已经对拆迁人的补偿方式给予了确认。那么,再让他们对经由自己确认的事情进行裁决,试问又如何能够避免带有倾向呢?
而如果当事人对其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问题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对这一点,大家似乎可以发挥想象,既然房子的拆除已经是既成事实,法院还可以做些什么?除了“补偿”,似乎也别无他路。
所有的一切,籍着“公众利益”的名义进行,使我们不能不思考:以大量伤害无辜者为代价来管理社会的时代是否应该过去?
当最牛钉子户遭遇第22条军规,妥协还是解决
https://city.xizi.com 2007-04-04 12:27:26 西子湖畔 作者:春江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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