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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医患关系

https://city.xizi.com   2007-09-24 11:51:28   西子湖畔    作者:医事律师   

  医患关系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盖因每个人的生老病死都离不医院与医生,医患关系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因为种种原因造成目前医患关系异常紧张,各种医患纠纷时常见诸各种媒体,社会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绝大多数的媒体都把矛头指向了医院与医生,指责医院与医生缺乏医德、见利忘义、服务态度差、与患者缺乏沟通等等,也有个别媒体指出还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希望值太高(希望医院与医学能包治百病)以及所谓职业医闹参与有关等等。本人认为:这些都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直接的、表面的原因。本人曾从医8年,现改行做了律师,对医患纠纷接触较多,不但有着直接的和感性的认识,也对此做了一些认真的思考,试图从另一个层面对此做一些探讨。


  医患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源于委托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信任的属性。理想的医患关系应当是医生患者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医生尽心尽责提供恰当的医疗服务,患者遵从医嘱,积极配合治疗。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患这间失去了信任,也就失去了构成合同的基础,从而导致合同不能恰当履行,也就导致了医患关系的紧张。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医患关系失去了信任呢?

  首先,在于医院与医生没有提供恰当的医疗服务。所谓恰当的医疗服务应当是医生完全基于患者病情的考虑,为患者利益而着想,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提供正确的、合适的、必要的诊疗服务。而现实的情况是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并不完全是基于患者病情的考虑,而是考虑了一些本不应该考虑的因素,这主要有两点:其一,考虑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众所周知,我国的医院虽然定性为事业单位,但实际上是按照企业的模式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医院为了要生存和发展,必然要追求经济利益,也必然会要求其医务人员创造经济效益。而医生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诊疗过程中必然会有所考虑,所以就出现了乱检查、开贵药、开大处方、小病大治等等。其二,考虑了避免医疗纠纷的风险。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俗称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本来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的患者,以便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在现实中由于这一规定课于了医方较重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对医方的医疗行为实行过错推定,这使得医生在诊疗时,必然会先想到避免风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采取消极的、防御性的治疗方案。具体体现为:全面检查,宁愿查错,不能漏过;原则上治疗,有99%的希望,尽1%的努力,只要不违反原则就行。

  其次,在于患者对于医生的不信任与不配合。当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不是基于患者的病情考虑,而考虑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以及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的风险的时候,其诊疗行为的恰当性必然会大打折扣,这必然会导致患者不满,从而对医生失去了信任。在以后的治疗过程中就会对医生心怀戒备,处处留意,对诊疗行为提出种种怀疑,甚至不配合治疗等等,这种心理状态必然又会引起医生的反感,从而导致医患关系更趋紧张,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正是因为我国医疗体制上的缺陷,才导致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不是完全基于患者的病情考虑,而是考虑了一些其它的因素,从而导致看病贵、看病难、影响疗效,使医患双方失去了信任基础,从而导致了医患关系紧张。要解决这一状况,核心问题是进行医疗体制改革,使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无后顾之忧,只为患者利益而考虑,才能使医患和谐,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而一味的把矛盾和责任都推向医院与医生是于事无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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