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才能施工,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能开业。
三、必须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消防技能: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职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六)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四、必须落实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相分离制度。严禁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五、“三小”场所应设置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并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其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六、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确保营业时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
七、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
八、歌舞娱乐场所严禁使用火炬、火把、烟花等明火进行娱乐表演,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九、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消防设施。
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防火档案,落实“四个能力”(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和户籍化管理工作,实行定期防火巡查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被检查单位依法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
十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2015年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乡镇(街道)工商所在新办、变更“三小”场所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告知当事人须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及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注册信息,实现登记注册信息互联共享。工商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登记的“三小”场所函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三小”场所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出租的场所应当符合现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或者督促承租人消除。承租人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十五、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做好辖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惠府〔2008〕135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