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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意见

https://city.xizi.com   2014-10-31 14:25:36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加强代建项目建设管理,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我们组织对《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58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进行了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69615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sdjj@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惠州市南坛南新路16号代建项目管理局(516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2014年9月19日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化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公路、水利、市政、园林项目除外)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所列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代建、参建范围:
  (一)代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及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内外装修等工程;
  (二)参与特许建设模式项目的建设管理;
  (三)代建市政府批准实行代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
  (一)救灾抢险急用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代建模式:
  (一)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直接代建; 
  (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实施委托代建;
  (三)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特许建设投资人(BT模式),实施授权代建;
  (四)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模式。
  第六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完成后,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全过程代建(征地拆迁工作除外)。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根据《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的概算审批;会同市监察、财政、住建、审计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取费标准,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审核工程预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盘整等工作,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建设项目提供净地。
  市住建部门负责监管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工作,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
  市环保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及审批工作。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加强审计监督,根据市重大工程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安排,对特别重大的代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完善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细则,负责代建项目的储备管理和研究工作;
  (二)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检查监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三)协助办理代建项目的立项、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四)根据市政府实施特许建设的决定,拟订授权代建项目的特许建设实施方案;
  (五)组织开展工程代建、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六)监督代建单位对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合同签订工作;
  (七)审查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分别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代建项目投资核算和建档工作;
  (八)组织审查代建项目建设方案、施工图设计、预结算编制、工程变更等,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九)监督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
  (十)组织代建项目绩效评价;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业主(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指派至少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业主(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建设用地选址,负责协调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三)负责办理项目环评、用地、立项、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报批报装手续;
  (四)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并确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前期报建报批手续;
  (六)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八)办理项目资产及建设资料接收和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前期工作的报批、报建手续; 
  (二)组织设计和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三)组织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将招投标情况、中标通知书、合同报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四)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职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
  (五)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
  (六)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金拨付申请、工程竣工结算,报送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
  (七)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
  (八)负责工程竣工验收、资产及建设资料移交;
  (九)协调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
  (十)代建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采用直接代建模式,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作为代建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采用委托代建模式,由被委托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采用授权代建模式,由被授权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具体情况,确定代建模式。
  第十三条  采用委托代建模式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五)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十四条  市政府决定采用特许建设的项目(公路、水利、市政、园林项目除外),由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监督,采用授权代建模式。参加授权代建投标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筹措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代建相适应的资产,注册资本不低于拟代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20%,自有建设资金与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金额之和,不低于拟代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80%;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六)具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项目代建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在本市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承接代建业务的;
  (六)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代建业务。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采用委托代建模式的项目,保函金额不低于代建管理服务费总额的30%;采用授权代建模式的项目,保函金额不低于代建项目估算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工期等,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代建项目财务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代建合同约定投资,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即可解除。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控制项目投资。代建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如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按《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十条  采用委托代建模式的项目,与代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咨询、审计工作和主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安装等业务。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经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会同业主(使用)单位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业主(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业主(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请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工程合同提出拨款申请,经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交业主(使用)单位提出拨款意见,业主(使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拨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由业主(使用)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拨款指标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月抄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财务活动,向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采用直接代建模式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聘请专业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开支控制在工程概算总投资的1%以内,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采用委托代建模式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列入工程建设成本。代建管理服务费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对于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上限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2亿元,代建管理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上限2%计算,超过2亿元部分按上限1.5%计算。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资产及资料移交后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结清剩余的10%。
  采用授权代建模式(特许建设)的项目,不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五章  验收与移交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的代建项目,业主(使用)单位擅自使用的,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外),由业主(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组织各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并将项目移交给业主(使用)单位使用。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30天内,代建单位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业主(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代建项目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由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代建项目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协调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问题,由使用单位或者第三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代建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按条款履行项目代建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建项目咨询、评审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因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制定代建项目参建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视不良行为情节轻重以及造成损失程度,确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代建等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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