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BT、BOT项目)投资人的招标投标进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令第81号)、《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惠府〔2010〕150号)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12〕73号),我办联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草拟了《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
一、制定本细则的目的
依照细则实施管理,以达到规范我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的招标投标进场管理的目的。
二、本细则可能产生影响的人员和群体
惠州市市直、惠城区行政区域内BT、BOT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投资人。
三、征求意见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4月22日。
四、联系方式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联系科室: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信函地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四号楼314室
邮编:516003
电话:0752-2892275
传真:0752-2814398
邮箱:xyb2892275@163.com
附件: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管理细则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
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特许建设和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BT、BOT项目)投资人的招标投标进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惠府令第81号)、《惠州市政府特许建设与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惠府〔2010〕150号)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12〕73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惠州市市直、惠城区行政区域内BT、BOT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特许建设或特许经营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的进场管理工作,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 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BT、BOT项目进场确定投资人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做好进场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办理BT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交易工作时,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批复(水利项目除外);
四、工程预算书批准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场提供);
六、项目实施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八、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核备的招标申请表或核备表;
九、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核备的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第五条 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办理BOT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进场交易工作时,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招标代理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进场提供);
四、项目实施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核备的招标申请表或核备表;
七、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核备的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第六条 项目资料符合第四条要求并经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交易中心应依法进行日程及场地安排,并在门户网站依法发布招标公告信息。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退回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待完善相关资料后,另行进行日程及场地安排并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到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的同时,依法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惠州日报上发布。
第七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可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报名资料,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通过报名审查的投标人出售项目招标文件。
第八条 报名的投标人人数或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未达到规定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细则第三至六条规定再次操作。
第九条 投标人如有异议,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方式(答疑会议或书面答疑)向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疑问。采取答疑会议方式的,答疑会议应在交易中心进行。
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的疑问做出书面回复。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取答疑资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各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得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若采用评标专家评审方式,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由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从相关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交易中心应对抽取全过程进行见证。
第十四条 开标评标会由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对开标评标会全程监督。交易中心应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评标会进行见证并支付公证费用。
第十五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交易中心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组织投资人招标。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交通类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其它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同时提出。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交易中心3个工作日内拟定中标通知书交项目实施机关进行确认,项目实施机关2个工作日内确认并交回交易中心,中标人缴纳交易服务费后,交易中心3个工作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如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需要重新组织投资人招标的,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组织投资人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为减轻企业负担,交易服务费实行封顶,封顶价为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项目实施机关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实施机关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关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项目实施机关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BT、BOT项目进场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