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694-2009《车用汽油(粤Ⅳ)》和GB19147-2003《车用柴油(Ⅳ)》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
二、从2013年12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粤Ⅳ车用汽油,在2013年11月30日24时前必须将全部汽油置换为粤Ⅳ车用汽油。
三、从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国Ⅳ车用柴油,在2013年12月31日24时前必须将全部柴油置换为国Ⅳ车用柴油。
四、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从2013年12月1日零时起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汽油油品名后加注“(Ⅳ)”字样标识,并从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柴油油品名后加注“(Ⅳ)”字样标识,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Ⅳ)”和“标号+柴油+(Ⅳ)”字样。
五、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六、市经信、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