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2012年1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契税缴纳期限为2012年6月28日。由于近期缴纳契税的纳税人过于集中,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纳税。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将2012年1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契税缴纳期限延长至2012年9月30日,延长期限届满仍未缴纳契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自逾期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012年1月1日后(含2012年1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缴纳契税期限为签订合同当日起180日内,逾期仍未缴纳契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自逾期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详情请拨打惠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