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密切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提高接访工作效能,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了《惠州市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若干规定》,现摘要如下。
一、工作原则: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讲求实效。
二、每月15日和30日(逢星期六提前1天;逢星期日顺延1天;2月份为最后1天)为市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
三、市信访局在市政府网站、惠州日报、市信访网站和市人民来访接待厅公示栏通告市领导接访时间和工作分工。上访群众可根据信访诉求选择来访时间,以提高接访效率。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天不安排市领导接待上访人。
1、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的;
2、同一信访事项,上访人已签息诉罢访承诺书的;
3、三个月内已有市领导接访批示且有关部门正在办理之中的。
4、其它《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惠州市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社会
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