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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https://city.xizi.com   2011-11-05 09:23:56         

    为增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度,现将市政府拟发布实施的《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2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08903;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j@huizhou.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5号楼市法制局(516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惠州市法制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我市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管理,依据《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关于规范平价商店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9号)和《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推进平价门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意见的函》(惠府办〔2010〕66号)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惠州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平价商店建设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型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粮食系统保供放心粮油点、形成产销对接经营模式的大型超市设立。平价商店建设全市统一规划部署,供销及粮食系统平价商店建设纳入全市统筹,具体建设工作由供销、粮食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平价商店建设及运营扶持纳入市、县(区)统筹。
  第三条 平价商店准入及经营运作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型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及规模连锁经营网点,具备产供销一体或者产销对接实力,通过消除或者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降低经营成本,自主经营实现平价销售家常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单个平价品种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品种平均价格;
  (三)经营平价商店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分别不少于100平方米、50平方米、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及20平方米; 
  (四)申请经营平价商店的企业恪守“信誉第一,诚信为本”商业道德,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没有违反价格政策行为记录。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自愿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平价商店设立符合全市总体规划部署;
  (六)平价商店以经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主要包括粮、油、肉、菜、禽、蛋等。具体按照《关于我市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惠价〔2011〕114号)要求落实;
  (七)经营平价商店由经营者自愿申请,并填写《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确认为平价商店。平价商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者应当主动承担稳价惠民社会责任,并且自愿让利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自觉履行明码标价等义务;
  (八)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条 平价商店设立申请受理
  (一)供销社系统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和其他经营主体分别由同级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部门和经信部门受理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予以确认的,应当向社会公布;不予以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
  (三)受理申请应当严格审核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协议》、《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性。
  第五条 平价商店管理模式
  (一)平价商店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悬挂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平价商店牌匾。平价商店统一装潢,招牌必须设置统一标识(绿色笑脸),冠“惠州(××县、区)平价商店××店”或者“惠州(××县、区)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名称;供销平价商店冠“惠州供销平价商店××店”名称。
  (二)平价商店内统一张贴经营承诺、服务公约、家常农副产品管理目录、平价商品价格与市场同类商品平均价格对比表(价格对比每天公布,有条件的可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布)、物价员职责、反价格欺诈宣传海报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三)列入目录管理的平价商品分类集中摆放,通过平价商品标识条或标示牌以及扎口胶等使平价商品明显区别于其他商品,方便消费者识别。
  (四)平价商品使用印有平价标识的标价牌(签),其他商品使用普通标价签。
  (五)平价商店自动成为政府价格监测点。配备1-2名采报价员(物价员),负责向价格监测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信息资料,落实明码标价,参与制定平价商品销售价格等内部价格管理、落实价格政策等。
  (六)建立台账制度。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应当分类别、品种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平价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日期、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妥善保管相关单据和凭证。
  (七)经审核确认为平价商店,价格主管部门与平价商店经营者签订《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平价商店经营者责任义务:
  1、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2、在市场价格相对平稳时,保障货源充足,保持平价商品价格低于市场同类商品平均价格,发挥市场价格导向作用;
  3、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价格调控政策,主动承担稳定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以较平稳的价格销售商品,发挥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
  4、按规定做好商品和服务价费公示工作;
  5、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物价员,负责商品日常价格管理工作,按规定报送价格信息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责任义务:
  1、积极宣传价格、法规和政策,为平价商店提供价格信息咨询服务,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
  2、指导和协助平价商店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3、指导平价商店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价格纠纷处理机制,培养价格管理工作骨干,促进价格政策有效落实;
  4、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平价商店给予适当扶持。
  (八)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平价商店和平价商店用水用电、税收优惠政策按省、市、县(区)有关规定落实。县(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平价商店建设具体办法报市平价商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平价商店不得随意转租或改变经营主体,发生转营其他业务或变更登记、撤销登记等情况,须及时报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平价商店经营场地通过转让并由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取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将平价商店转让并收取转让费。
  第六条 平价商店监督与考核
  对平价商店采取定期检查考核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动态管理。平价商店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主要对平价商店明码标价、制度公示、台账建立、经营的平价商品种类及销售价格、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平价商店每年综合考评一次,具体检查考核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纠正:
  1、不按规定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
  2、不按要求建议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物价员的;
  3、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价格信息资料的;
  4、未落实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
  5、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影响且属初犯的;
  6、其它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轻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经营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履行有关约定或者已不具备平价经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农副产品条件的; 
  4、销售商品短斤缺两或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不服从管理和接受监督,批评纠正行为累犯的;
  6、弄虚作假骗取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的;
  7、擅自将平价商店转租或改变经营主体的;
  8、利用“平价商店”招牌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第七条 本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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