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来,每逢“中秋”节日,燃放“孔明灯”现象在我市时有发生。“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燃烧后上升,一旦出现风力过大、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将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山林以及居民住宅等的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从2011年9月10日至13日,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凡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市、城区有关部门要在滨江公园、市民乐园等重要地段进行重点宣传和执法,强化行政执法效果。
惠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