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信息站,必须在6月13日前自行关闭撤点。对逾期未自行关闭撤点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1.合同期满仍然继续经营的信息站。
2.与所属运营公司签订了关闭停业协议,但仍然营业的信息站。
3.2009年12月1日后擅自开办的信息站。
4.不符合“三小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信息站。
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信息站不得提供游戏、娱乐视听等有偿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凡违反上述要求的信息站,必须在2010年6月2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站,将依法予以取缔。
特此通告。
惠州市信息站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