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
为严厉打击信息站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巩固信息站整治工作成果,净化我市网络文化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我市将进一步推进整治违法违规信息站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放宽信息站整改期限
根据2010年6月3日惠州市信息站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违规信息站的通告》(第2号)和2010年6月9日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非法从事互联网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通知》〔粤文市(2010)221号〕精神以及目前工作实际,决定将信息站整改的最后期限放宽至2010年7月29日。对在最后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仍然违法违规经营的信息站,将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二、协调回收信息站电脑等设备
对自愿关闭撤点转营他业的信息站,其电脑、网线等设备如需转让,政府将帮助联系协调二手电脑收购公司,由收购公司与业主双方自行协商收购事宜,回收资金全额返回业主。业主也可以自行联系收购公司回收设备。
三、给予信息站业主转营资金补助
为帮助信息站业主关闭撤点转营他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在整改期限内自愿关闭撤点转营他业的信息站业主给予适当的转营资金补助。补助对象为2009年12月前开办的合同未到期的且在整改期限内自愿关闭撤点转营他业的信息站。(按各县、区信息站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今年6月制定的《信息站登记名册》核实)。
在整改期限内自愿关闭撤点转营他业的信息站业主,可持有效的建站资料,到所在镇(街道办)指定机构进行登记。业主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必须彻底关闭撤点,并向指定机构申请复核。待相关部门核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指定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后向业主发放转营补助资金领取通知书。
四、有关说明
(一)转营补助资金不是赔偿款项,而是政府出于对信息站业主的关怀而实施的适当补助。
(二)对拒不配合整治工作仍然违法违规经营的信息站,除了不能享受转营补助资金外,还将被依法取缔。
(三)转营补助资金实行一站一补的原则。对任何一个持有多个有效建站资料的站点,一律按此原则发放转营补助资金。
(四)对故意伪造建站资料骗取转营补助资金的业主,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在整治期间采取关闭停业拒绝检查的办法来对抗整治的信息站,将视为违法违规信息站进行取缔。
惠州市信息站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