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含城区)城镇职工医保特定门诊人员:
为加强市直(含城区)城镇职工医保特定门诊管理,我局定于2010年3月1日至5月1日,对市直(含城区)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审批享受城镇职工医保特定门诊人员进行年审。请以上人员在年审时限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特定门诊卡到我局三楼医疗待遇核发科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审的,将暂停享受特定门诊医疗待遇。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2789205。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