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和解
“谢谢邱法官和罗法官,辛苦工作到深夜!也只有这么有力度,才能从他们那里拿回钱。真是太感谢法院和法官了!”当申请人张某伟在夏至晚上将近第二天凌晨时从惠城区法院执行干警罗伟拿到3.5万元时,再三感谢法官。
苏某华、梁某权、姚某故和邹某波系合伙人关系,共同承包惠州市某楼盘部分工程。2013年4月上旬,由张某伟所带领的车队为其运输土方,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拉土运费合计241616元。但苏某华等四人只支付136116元,并于2013年10月18日对尚欠的款项105500元予以确认。
然而,2013年8月27日,梁某权出具《协议书》载明欠张国伟全部款项由其负责承担,与苏某华、邹某波、姚某故三人无关。因苏某华等四人未履行义务,张某伟于2013年12月12日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华等四人为合伙关系,虽然梁某权认可该欠款由其个人承担,但都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判决苏某华等四人连带向张某伟支付运输费用105500元及利息。苏某华等四人不服判决,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
然而,2013年8月27日,梁某权出具《协议书》载明欠张国伟全部款项由其负责承担,与苏某华、邹某波、姚某故三人无关。因苏某华等四人未履行义务,张某伟于2013年12月12日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华等四人为合伙关系,虽然梁某权认可该欠款由其个人承担,但都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判决苏某华等四人连带向张某伟支付运输费用105500元及利息。苏某华等四人不服判决,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
2016年7月1日,张某伟向惠城区法院申请执行,经办法官邱伟光经“四查”,没发现苏某华等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且无法找到,致执行案件一时无法推进。2017年6月21日上午十时左右,邱法官接到申请人张某伟电话,称三个被执行人正在市中院参加申诉听证。邱法官马上带领执行干警赶赴市中院,将听证结束后的苏某华、姚某故和邹某波三个被执行人带回惠城区法院。
三被执行人以执行案件正在申诉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罗伟等向被执行人进行释法:申诉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必须按本案的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还是顽固地坚持己见,在多方做思想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惠城区法院决定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慑于法律威严,三被执行人提出和申请人和解。为能把案件执结,执行干警放弃休息时间,从中午连续工作至晚上,另一执行团队的执行干警孙宇送饭盒给干警和被执行人用餐的同时,主动加入执行工作中。院领导听取邱法官和执行干警对案件进展情况的相关汇报后,不时电话联系和予以支持。
三被执行人以执行案件正在申诉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罗伟等向被执行人进行释法:申诉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必须按本案的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还是顽固地坚持己见,在多方做思想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惠城区法院决定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慑于法律威严,三被执行人提出和申请人和解。为能把案件执结,执行干警放弃休息时间,从中午连续工作至晚上,另一执行团队的执行干警孙宇送饭盒给干警和被执行人用餐的同时,主动加入执行工作中。院领导听取邱法官和执行干警对案件进展情况的相关汇报后,不时电话联系和予以支持。
23时左右,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确认本案的执行金额为109429元,四个被执行人每人分别向申请人支付27357.25元,分两期支付,今天晚上支付一部分,在今年8月10日还清,申请人对利息予以放弃。24时左右,被执行人的亲戚先后到城区法院,将首期的执行款共3.5万元交给执行干警,并各自为被执行人作了执行担保。
在惠城区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下,这宗纠纷四年多的案件在夏至晚上终于得以执行和解。 (通讯员:卢思莹、周泽锋、陈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