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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法院下力气为工人执行欠薪案

https://city.xizi.com   2016-12-01 10:18:26   西子湖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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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上午,申请人黄丽玲将一面上书“尽职尽责,执法为民”的锦旗送给惠城区法院执行局黄志平法官,感谢黄法官在案件执行无望的情况下,为其执行回4万元工资欠薪。

    申请人黄丽玲于2012年12月24日进入被执行人惠州市某家居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会计一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于2013年5月1日、2014年5月2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4月30日合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被申请人未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期间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交了社会保险费,2015年8月起未再为申请人缴纳。2016年6月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为申请人缴交社保和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以仲裁申请书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惠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6月3日解除;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2月份至2016年5月份的工资10830元,未支付工资的加付赔偿金1812.75元,共计人民币12642.75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6964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280元。

    因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惠城区法院申请执行。主办法官黄志平接到案件后,一方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另一方面迅速开展“四查”活动。通过查询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只有一个账户存款772.28元,其余账户均无余额,且无房产、国土等其他财产。黄法官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郑某到庭,但其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履行其义务。

    10月18日,黄法官经了解,被执行人已濒临破产,为尽快执行该欠薪执行款,黄法官和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处,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郑某提出愿意与申请人和解。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困难,提出只要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4万元,其愿意放弃其余款项。但被执行人却只同意支付两三万元,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11月11日上午,黄法官致电郑某,要求其履行义务,但郑某态度恶劣,声称法院的执行将进一步导致被执行人倒闭,是将其逼上绝路,以此威胁法官并抗拒执行。黄法官耐心向其解释法律,其置若罔闻,仍然对抗执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黄法官向领导汇报案件相关情况。分管执行工作的詹潜副院长指示必须用足法律,想方设法全力执行拖欠工人工资案件。黄法官依法办理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手续,以应对被执行人的对抗行为。当天下午,黄法官带领2名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处强制执行。慑于法律的威严,郑某愿意与申请人和解,提出在11月25日前付4万元给申请人后结案,申请人表示同意。为了保障该和解协议的顺利执行,黄法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同时,为避免引起其他影响,在郑某的请求下,黄法官采取“活查封”的形式,让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机械设备,但不能以转移、变卖等形式处置,告知被执行人转移查封财产的法律责任。

    在强大的执行攻势下,11月25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交至惠城区法院账户,黄法官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30日上午,从外地赶回来的申请人喜出望外地领取工薪款,并专门送上锦旗,再三感谢黄法官。
(卢思莹、陈曙涛、曹练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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