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议,惠、港两地的合作范围包括消费纠纷的咨询、投诉处理;消费教育、消费引导、消费研究等消费指导工作的交流;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培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信息。
在消费纠纷的处理方面,协议明确两地消费者在惠州、香港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符合受理条件的,居所地消费者委员会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向消费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委员会移转,由消费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委员会直接处理。
居所地消费者委员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时,应将消费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购物凭证、合同、协议等)核实和存档,并随投诉材料移转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
· 两地消费者委员会中任何一方在接到移转的投诉后,按照当地受理消费投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对方或向对方提供意见。
· 居所地消费者委员会在接到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后,应及时与消费者联系,告之其处理结果。
· 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香港的,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惠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 特别注意严格遵守对个人资料及个案的保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
协议提出,要及时互通消费提示、消费警示等信息,交换消费维权刊物,互相交流、借鉴。及时互通相关消费调查以及对当地消费者有影响的研究结果和信息。合作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业务培训,交流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为尊重彼此的知识产权及相互遵守两地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接受方应先取得提供方同意后,才在其媒体登载有关信息或材料。
据了解,惠、港消费者委员会将建立投诉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相互交流经验,研讨办法。
来源:惠州市消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