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评议考核机制,严格实施褒贬分明的奖勤罚懒制度,无疑是建设高效勤政政府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把巨额金钱作为一种行政激励方式,并明确规定将奖金落实到某些优秀个人,是否与这一制度设计的要义相悖,恐怕就值得商榷了。
国家公务员法第四十八、五十条规定:“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而惠州市委制定的责任考核实施办法,闭口不提怎样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仅仅强调将重奖优秀镇委书记10万元,这就不仅有以物质奖励为主的意思,甚至还存在违法行政的明显嫌疑。
市委书记黄业斌说,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符合党委政策。在此,我倒想请教一下:重奖优秀书记10万元,不知符合哪级党委的政策?到底是党中央的政策,还是广东省委的政策?能否通过媒体公示文件的相关内容?如果中央对优秀领导干部果真有此政策,那怎么一直不见召开大会,重奖郑培民、孔繁生等人呢?他们可是全国七千万共产党员的优秀代表!
还有,重奖优秀书记10万元,花的是公共财政的钱。动用这笔资金作了预算吗?经过了当地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吗?广大纳税人究竟同不同意?看来,都有可能是个问号。所以我以为,还是且慢“重奖”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