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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卖平等,何来消费和谐

https://city.xizi.com   2007-03-16 13:21:22   西子湖畔    作者:muwei2004   

       众所周知,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消费和谐”确定为今年的主题。然而,令很多人颇感疲劳的是,一年一度的3·15与其说是消费者的节日,不如说是消费者的诉苦日。因为,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自身权益都曾经或正在遭受着不同程度的侵害,买的时候容易,维权却难上加难,成为生活中挥之不去的十分不和谐的因素! 

     究其根源,关键在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着太多太多的不平等!对于消费者这个群体来说,整体看上去是数量庞大的,但作为消费过程中的单个消费个体,他们的弱势位置,在商家的强势面前,显得如此地悬殊,体现在:

  其一,在消费过程中,大多数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辨析、认识能力相对于商家来说是非常肤浅和不足的,远远不及商家在这方面资讯的全面、细致掌握,以致于商家在推介商品时可以“口吐莲花”、“天花乱坠”,一流质量、一流性价比,国际国内,信手拈来,而消费者只能通过“听朋友介绍”、“看电视广告”、“买名牌应该没错”等方式尽“最大”的努力买到自认为“最好”的商品,稍精明一点的消费者,还会“货比三家”,可也比不上商家早已“货比千家,我这家最好”。遇到什么问题,必要的时候,商家还可请到很多“专家”、“权威”甚至相关行政机构为其说话,消费者不明就里,只有盲从。

  其二,在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措施方面,虽然法规和措施制定的初衷是很好的,但其实施却对消费者的弱势位置没有起到很大的改善作用,反而常常由于执法效率一般、仲裁机构发挥作用不大,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不强、维权成本超过承受水平等客观因素,使得商家遇到投诉,反而是一付“不怕开水烫”的神情,有本事任你告,看能拿我咋样!这从另一个方面间接增强了商家的强势,也更进一步削弱了消费者的最可依靠的“法律武器”的维权能力。

  其三,消费领域的部分垄断,不但使部分商家的强势得到加强,而且变本加厉,上升为“霸王条款”,消费者总得要为了生活和生存消费,因此,你“要也得要,不要也得要”,我一“霸王”,你就得无条件接受,“吃得咸鱼”就要“抵得渴”,谁叫这商品只我一家,“别无分店”。

  其四,一旦出现商品安全事故,最不能承受事故之重的是广大消费者,不合格燃气热水器致人死亡、有质量缺陷的汽车导致人员伤亡,还有毒奶粉、问题疫苗、超标食用油、苏丹红等,消费者既惹不起,也躲不起,不是成为直接受害者,就是成为间接受影响者。而很多商家则在事件中逃避社会责任、为谋取利润坑害公众,甚至很多商家本身就是事故的“肇事者”……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总之,一旦消费活动发生,消费者从始至终就处在了商家的强势之下,显得不自量力,无法抗衡。

      在此,并无挑拨消费者与商家之意,其实谁都知道,两者谁也离不开谁,都是市场中不可缺少的主体。从每年3·15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人都已经认识到,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保障,消费权益监督网是促进市场健康动作的必要环节,官民并举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要实现消费和谐,一切的根源和目标就是首先要实现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平等。

  国际消费者协会提出消费者应当拥有八项基本权利:满足需求的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呼吁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消费和谐,平等是基石。如果消费者的这八项基本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则商家赚钱、消费者得实惠,离买卖平等、消费和谐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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