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西子·惠州事>城市公告> 《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

《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意见

https://city.xizi.com   2014-03-19 08:57:48   市公安消防局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行政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我局通过调研我省其他地市的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做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惠州实际,对原《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惠府办[2011]80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5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287012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107490167@qq.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惠州市麦地路10号惠州市公安消防局(邮编:516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特此公告
 
  惠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4年3月17日
 
  附件:《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
 
  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区相应设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负责本辖区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和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的实施,并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应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举报途径和成果。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在本市辖区内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函的方式向市、县(区)火灾隐患举报中心举报。
  第四条  火灾隐患的举报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举报 "三合一"企业,经查证属实,按照罚款金额的30%给予举报人奖励;
  (二)举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罚款金额的30%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举报单位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罚款金额的30%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举报其他类型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但不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电话专线受理,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市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电话:0752-2287019。
  来人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人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市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地点:惠城区麦地路10号市公安消防局办公楼一楼。
  各县、区举报中心受理电话和地点由各县、区自行规定。
  第六条  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如举报属实,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对于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的核准由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核准。
  第七条 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2个或者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以及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主动放弃。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完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奖励程序、管理制度,加强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年审监督。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怀有恶意的诬告,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县(区)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三合一"企业是指厂房和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锁闭安全出口",是指安全出口营业期间上锁的行为。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至发行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上一篇:关于征求调整公交线路及客运班线改造为公交线路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惠州气象局关于举办2014年世界气象日科普宣传活动的公告

论坛聚焦
热门文章
城讯
网友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