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为贯彻落实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9]66号)精神,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的通知》(惠市人社[2010]3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调整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从2010年3月1日起,我市非国有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8%调整为1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调整为20%,国有、集体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仍按16%不变;
(二)从2010年3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我市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即670元。
二、办理方式、程序
(一)缴费工资的调整,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
(二)符合缴费基数调整条件的缴费单位(人),需填报 《惠州市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可到地税网站下载),先到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地税部门审核通过后,缴费单位(人)凭地税部门加盖印章的“申报表”及社保部门规定的电子文档(可到社保局拷贝)到社保部门关系科(股)办理申报手续。
三、办理时间
2010年2月8日至2010年5月24日为接受缴费工资申报调整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四、几点说明
(一)缴费单位(人)必须根据规定按取得的工资薪金如实申报缴纳社保费,不得瞒报、虚报;
(二)缴费单位(人)在当月24日前完成缴费工资申报调整手续的,新缴费工资从次月起生效;
(三)缴费单位(人)填报的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必须保持一致。
咨询电话:惠州市地方税务局:12366-3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