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称今年前10个月所涉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2.8%
怎么能让基层法院免受行政干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措施是提级管辖。举个例子,就是告县政府不让县里的法院判案,而是让上一级的法院进行一审。
改革前
行政诉讼常是匆匆走过场
以县、区级政府、省直厅局级行政机关、中直驻粤厅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下称“三类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上提一级至中级法院管辖的改革,实施近两年来效果显著。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刘恒军昨日告诉记者,几年前,在一次基层调研中,他听见基层法院行政庭的法官无奈地对原告说:“等审理期满了去上诉吧。”他分管行政审判多年,那位法官带有基层法院对行政审判共性认识的话,让其倍感痛心和沉重。基层法院受同级政府领导,面对政府为被告人的行政诉讼,很多时候也只能匆匆走过场。“若要改善这个局面,必须改革。”
原告刘某因不满政府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将海丰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起诉至汕尾市中院,一审判决败诉后其又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改判政府败诉。事实上,类似的案件在2012年之前,一般在汕尾市就走完行政诉讼的两级审理,难以避免“地方保护”。
改革后
老百姓能和政府公平对决
“广东省高院之所以致力于行政诉讼管辖权改革,很大原因就是为了使老百姓和行政机关在法律面前,能够以平等身份公开对决。有一天,面对行政纠纷,如果普通老百姓都能很有底气地说‘咱们法庭上见!’那就说明我们的改革出成效了。”刘恒军对记者说。2012年提级管辖所涉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15.3%,较全省一审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9.9%高出5.4个百分点;2013年1-10月提级管辖所涉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12.8%。
“保证个案公平正义的意义远不止于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关于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刘恒军说,“这种理念落实到目前广东的行政审判实际,就是要抓好提级管辖。”
广东省高院制定了一揽子措施,当事人申诉至高院的行政案件中,凡发现一审未按照提级管辖规定受理的案件,一律按程序违法处理,即撤销生效判决,指令中院(一审)重新审理。此外,还通过二审案件加强对一审的监督力度。对于一些中院仍然没能顶住政府压力作出的不当裁判坚决予以纠正。2012年度,高院审结的266件二审案件中:改判34件,发回重审6件,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5件,裁定指令受理9件,实质发改率达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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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中,经常面临着雄厚的经济实力与较小的争议金额之间的矛盾,处于司法监控之下的财产不能流转也会造成极大的浪费。广东省高院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诉讼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出具担保函的方式提供诉讼担保。该信用担保适用于诉前、诉中及诉后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的金额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总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资产在200亿元以上的保险机构,担保金额可以提高到5000万元以下。海事诉讼担保不受上述金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