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条例明年起施行,该奖励是在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政策以外的额外的保障,是额外的、一次性的
羊城晚报记者 张演钦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12 月25 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奖励数额广东最高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在发布会上介绍,条例规定额外发放一次性高额抚恤奖金,据我们了解, 真正形成法规的奖励数额,广东是最高的———100 万元。为了有效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实际困难,使抚恤奖励措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具体额度是:牺牲的,颁发100 万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 万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颁发60 万元;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 万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这个奖励是在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政策以外的额外的保障,是额外的、一次性的。广东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如果不是规定由省政府统一拿钱出来落实这一制度的话,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也许会由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导致不平衡的结果。
准确定义“见义勇为”
金正佳说,“见义勇为”在条例里也有了准确定义,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这里特别强调了主体的构成,即主体本身不具有法定职责和义务, 这区别于军人、警察、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治安队员、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籍协管员等辅助人员,虽然是在日常工作当中和公安干警一起配合工作, 但是从他们的主体身份来讲,他们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和警察、公安干警同等的法律责任、法律义务,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见义勇为的主体应当包括这部分人。“见义勇为人员的概念有一些变化, 从主体到行为方式都有一些扩大,主要是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实施见义勇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经费保障得到落实
金正佳介绍,为解决当前广东省见义勇为工作经费保障不落实的问题,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专项经费, 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条例同时规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为使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及时的救治,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 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以及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由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先行垫付。考虑到见义勇为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就是说,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过程当中,可能对无辜的第三人造成了损害, 从民法的角度来讲, 第三人遭受损害应该获得赔偿,但见义勇为实施的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来讲是善意的, 要他来承担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这是不公平的,所以应该由政府的专项经费来赔偿。
全方位的生活保障
为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最基本、最现实的生活保障问题,条例借鉴国家有关规定,在就业援助、低保人员救助、致孤人员保障、住房保障、优先入户等方面对见义勇为人员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实现全方位的保障。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政委邹文强在发布会上说,按照该《条例》第五条规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对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将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坚决及时依法处理。据介绍,2012 年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共慰问了111 个人,慰问金总数是237 万元。19 年来,因见义勇为牺牲的总人数是336 人, 受重伤的人数为138 人。邹文强认为,该条例实施以后,见义勇为行为应该会越来越多。
亮点
●“见义勇为”确认:由一个专门的审查确认机构负责;“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认定按规定执行,有各方面的专家把关,能够体现公正性和公开性
●具体额度:牺牲的,颁发100 万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 万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 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 万元
●明确行为主体构成包括:治安队员、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籍协管员等辅助人员
●解决经费保障不落实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并制定管理和使用办法;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专项经费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生活保障问题: 在就业援助、低保人员救助、致孤人员保障、住房保障、优先入户等方面设置一系列保障措施
解读“奖励100 万”
问: 如何防止那些居心叵测之人为了获取高额奖金钻空子?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何界定?
金正佳:我们有一个确认程序,还有一个专门的审查确认机构,通过这个程序向这个机构进行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有关部门和公民个人也可以举荐,有关情况经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查、评定,最后得出确认结论。所以像你说的这种情况,鉴定委员会在确认程序工作过程当中应该就会筛除。
对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认定,国家有关部委有明确规定,我们只要按照规定去做就是了。见义勇为行为评定委员会是由政府各个部门的人员组成,同时还包括各个方面的专家,包括伤残方面的鉴定专家、劳动技术方面的专家等。应该说,见义勇为行为评定人员的构成是广泛的,能够体现公正性、公开性。
问:奖励金要不要缴税? 还有,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过程中可能对犯罪分子造成了伤害, 甚至涉嫌构成了犯罪,比如把人撞死了, 这种情况算不算见义勇为行为?
金正佳:第一个问题,国家有关部委做了规定,这是不用纳税的,很明确。
第二个问题,你说的这个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第一,我们鼓励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时候, 要尽可能地考虑当时当地的情况和条件,不要超越这些条件去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不要超越自身的能力,或者是以更大的牺牲去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这样的话可能就不合适了, 我们的立法制度设计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一是要适当保护自身,没有这个技能,如不会游泳却去救人,精神是可嘉,但是也救不了人,还让自己处于危险境地,从立法制度来讲我们并不鼓励这些。第二, 如果真的在实施见义勇为过程当中,驾着车去追罪犯,结果造成了交通事故,或轻或重,这在实际当中是很复杂的事情, 这就要鉴定委员会去鉴定他的行为、主观动机,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过程当中其过错程度等方方面面去考察。这个问题很好,但是我们的法规对这个问题不可能涉及得太具体太细致。
问:对于100 万元,有一个争议,就是革命烈士的抚恤金还没有这个高,如何面对这个争议? 此外, 奖励有没有跟户籍挂钩? 比如说外地人在广东见义勇为, 享不享受这个政策? 如果广东人在外地做见义勇为行为,又怎么评价?
金正佳:第一个问题,这个条例规定的非公职人员,没有法定义务,实施见义勇为的时候,也就是说他在做他的责任和义务以外的事情, 从这方面来讲, 他们平时享受不到国家所给予军人、公安的那种待遇,他实施了这种行为以后,或者牺牲了以后,国家理所当然应该给他很高的政策上的待遇和经济上的补偿和保障, 这也是完全应该的。这两者的主体不一样,所以在比较方面也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国家现行的烈士褒扬奖金和抚恤奖金等加起来大约有120 万元到140 万元。现在这个条例对实施见义勇为牺牲了的人员给予一次性抚恤奖金,跟烈士差不多,我想这个社会还是可以接受的。
第二个问题, 我们的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褒奖主要是针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是行为实施地,而不是户籍所在地。
问:还有另外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没有牺牲也没有受伤, 但是它牵涉到的国家利益或者公众利益却特别重大, 比如处理劫机事件的见义勇为行为, 对这种情况, 怎样由政府出面对他们进行鼓励和表彰,这个是怎么规定的?
金正佳: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当然也是我们所希望的, 即实施见义勇为而没有受到伤害, 对这种情况我们也是大力倡导、褒奖的, 我们条例现在规定的是特殊情况, 你说的这是一种很正常的情况, 是主要的方面, 我们现行的很多政策都是适用的,有奖励、有褒奖,比如七部委的文件。我刚才说的是特殊的情况,有额外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