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的一天,消费者李氏夫妇在市区麦地某超市购买了一包“××培乐”牌婴幼儿奶粉,他们一直都给自己1岁多的孩子食用这个牌子的奶粉。谁知打开这包奶粉第一次冲给孩子喝时,孩子尝了一口就拒绝食用。李氏夫妇以为孩子当时不饿并未在意。第二天,李氏夫妇又将奶粉冲给孩子喝,孩子喝了之后当天就开始呕吐并伴有腹泻,腹泻持续了4天。李氏夫妇带孩子到医院治疗,医生确诊为急性胃肠炎。
李氏夫妇怀疑是奶粉有问题,便仔细检查。闻起来有异味,看上去已经变质。于是他们要求超市予以赔偿,超市负责人向奶粉生产厂家反映了这一情况。厂家十分重视,派有关人员到李氏夫妇家中看望了孩子,此时孩子经治疗已经痊愈。但厂家认为自己的产品无质量问题,双方在造成孩子腹泻的原因上各执一词。李氏夫妇十分气愤,以奶粉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为由向惠州消委会龙峰工商所分会投诉,要求厂家赔付孩子的医疗费、营养调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45000元。
龙峰工商所分会的工作人员分别对超市、厂家和投诉人作了调查核实。根据厂家提供的该批奶粉的质量检验报告,证实奶粉本身并无质量问题,但不排除奶粉在运输、搬卸过程中包装损坏,空气渗入,奶粉受潮导致变质的可能。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厂家和消费者双方最终同意了调解处理意见。厂家诚恳地向李氏夫妇表示了歉意,并向李氏夫妇赔付了1300元、5包奶粉,并赠送了一张毛毯。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刘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