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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https://city.xizi.com   2016-10-11 11:09:26   惠州市教育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和乡(镇、街道)要成立由教育、财政、人社、卫计、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组成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做好政策宣传,稳妥、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粤教师〔2016〕11 号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认定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材料整理及归档工作。请各县(区)于10 月 10 日前确定自查工作牵头部门、具体实施部门和联系人(附件 2)并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二、要严肃工作纪律。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审核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调查摸底工作范围,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请人资格,还将追究申请人责任;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领导人责任;人证作伪证的,除严肃追究证明人的责任外,还将通报其工作单位进行处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街道)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设立的监督举报电话要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惠州市教育局人事科林兴锐。联系电话:0752-2260716。
 
(二)联系人:惠州市财政局教科文科谢菲。联系电话:0752-2881936。
 
(三)联系人: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张湖青。联系电话:0752-2789372。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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