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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非法电鱼作业的联合通告

https://city.xizi.com   2016-01-07 16:57:28   西子湖畔      

     电鱼作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15年,通过“两法衔接”工作平台全市共移交渔业行政执法案件68宗,其中海洋非法捕捞案件65宗,内陆江河非法捕捞案件3宗,共公安机关移交涉案人员112人。

     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障广大渔民的合法利益,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和《惠州市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我市水域内从事非法电鱼作业。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电鱼工具且有电鱼渔获物的,视同电鱼行为。一经查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凡在我市水域从事非法电鱼作业的,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相关电鱼作业工具。非法制造、持有、买卖电鱼作业工具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逾期未拆除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拒绝、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暴力对抗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电鱼作业的,应及时向渔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惠州渔政支队2277067、大亚湾渔政大队5553072、惠东渔政大队8566989、惠城渔政大队18003000803、博罗渔政大队6208556、惠阳渔政大队3373120、龙门渔政大队7790379。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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