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公共安全。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草拟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一稿,在征求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现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8937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gaowj083@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惠州市江北富民路12号惠州市气象局法规科(邮编:516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特此公告
惠州市气象局
2015年5月25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惠州市地处低纬度,北回归线横贯全市,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是气象灾害多发地区。台风、暴雨、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频繁发生,每年都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针对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认真组织编制落实灾害防御规划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各级各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接收、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应急保障、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人工影响天气、专业气象服务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体系建设。
(三)认真组织编制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检查。
(四)贯彻落实停课停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同时指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妥善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停课措施的实施办法,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形成习惯,提高社会公众防灾避险的自觉性。
(五)加强台风灾害防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制定近海台风应急预案和海上台风应急预案,指挥近海地区及海上作业平台、船舶等防御台风气象灾害,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提高我市对台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风需要,建设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避风带等设施,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提前指导相关部门加固道路、港口设施。
(六)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暴雨应急预案,避免因暴雨导致城市积涝;对已出现积涝的地区及时进行整治疏通。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保持排水通畅,针对城市积水易涝区域增加排水设施和制定排水措施,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农村暴雨应急预案,指导农村居民防御暴雨灾害,避免因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水利部门应当在洪涝灾害易发区修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做好水库、山塘容量的监测与核实。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日常排查,做好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监测。
(七)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各部门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加强大亚湾石化区项目防雷安全定期检测工作。
(八)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气象灾害隐患。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知识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农村学校、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三、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
(二)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市、县(区)与省对接市、县(区)一体化发布平台,实现与同级政府各部门的指挥中心、乡镇气象服务站互联互通,并实现与应急办、三防办应急指挥系统互为备份。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放气象数据接口,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情况。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利、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新闻出版广电、价格、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气象预警信号的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规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行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台站应当进行加密观测,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四)加强预警信息服务设施建设,提高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信息,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四、切实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一)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行动,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二)加强气象灾害过程监测与评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决定。
(三)做好灾后评估调查及分析排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综合分析造成气象灾害原因、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明确部门职责,排除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复或者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