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西子·惠州事>城市公告>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征求意见

https://city.xizi.com   2015-03-18 09:08:49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管理规定,我局对原《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7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833065;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2833562@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江北富民路10号惠州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邮编:516003。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3月10日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
  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优先投资于人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必要的政府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政府津贴的扶助政策。
  第三条 申请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孕产妇住院分娩前,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了《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办理了本次怀孕的一孩登记或再生育审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发放政府津贴1500元。
  第五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60%,县(区)财政承担40%。
  第六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以下简称政府津贴)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津贴对象,怀孕后由孕产妇本人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孕检证明(或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及《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4张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七条 政府津贴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及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社会事务办(街政办)对申请进行审查,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的《申请表》和《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卫生计生部门。
  (三)确认。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家庭名单,每月对乡镇(街道)已审核的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的政府津贴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给各乡镇(街道)。
  第八条 政府津贴的发放。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确认后的政府津贴对象,发放《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领取凭证》(以下简称《领取凭证》)。政府津贴对象应在产后3个月内,携带《领取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乡镇(街道)结算中心办理政府津贴金申领手续。乡镇(街道)结算中心发放政府津贴金时,应填写《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发放表》,并收回《领取凭证》存档。
  第九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政府津贴对象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及时张榜公布;
  (四)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政府津贴对象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协助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领取凭证》。
  第十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政府津贴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政府津贴对象签发《领取凭证》,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街道)办理政府津贴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确认政府津贴对象资格;
  (三)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政府津贴对象人数进行摸底调查,并于9月15日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9月底前将全市政府津贴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做好政府津贴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的职责:
  (一)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政府津贴对象是否属低保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
  (二)及时为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低保家庭名单、数据并接受咨询。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政府津贴资金的预、决算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监督检查政府津贴资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市、县(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和申领政府津贴中弄虚作假。对不符合条件而骗取政府津贴的,一经发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政府津贴资格,收回政府津贴,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政府津贴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对本次怀孕办理一孩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六条 政府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和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申领政府津贴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投诉,经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申请和领取政府津贴时,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政府津贴对象可向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政府津贴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财政、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对政府津贴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惠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2月3日发布的《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关于《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下一篇:惠城区开展“美丽乡村•绿满家园”微博微信有奖宣传活动

论坛聚焦
热门文章
城讯
网友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