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现行《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自今已近3年。期间,国务院根据《物权法》对原《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省物价局也下发了《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原《暂行规定》需作相应的修改,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市物价局组织调研提出了《〈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发表修改意见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于2008年8月19日前向市物价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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