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一些非法医疗机构引发消费者投诉。 方炳徐 摄
“医托”把病人当财源,药品临过期仍卖给消费者……在惠州,对一些不法医疗机构和药品,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黑”诊所篇
镜头1:药店擅自变诊所
去年7月22日,一梅湖艺高制衣厂女工在下角长青药店买口服堕胎药,服用后出血送医院诊治。
8月19日,在小金乌石管理区旁“丙辰药店分店”,一孕妇静点青霉素后不适。
8月24日,一男子在东平“众福康药店”打针后头晕休克。
惠州市卫生监督所现场调查后发现,以上药店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在药店为市民开展诊疗活动。
记者调查
据业内人士介绍,不少市民之所以去这些“黑诊所”看病,其原因大多是以下三种:
1.大医院药价虚高。一些工厂里,工人一个月工资约五六百元,自己穿衣吃饭都要花钱,有的还要养家。在惠城区打工的小范说:“由于工资待遇较低,我即使生病了也不敢到大医院去看。在大医院感冒挂瓶点滴一次就得50、60元,打一次还不能治好,至少要三次,再加上挂号费、护士扎针费等等,一个感冒就要花去200多元。无奈之下也只好到‘黑诊所’去看病。”
2.部分大医院服务态度恶劣。据一位刘女士讲,一般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服务态度都没有私人门诊服务态度好。进去就是冷冰冰的一张脸,没有亲切感。
3.制药厂没有合理的制度。据了解,大部分“黑诊所”的医生都称其诊所的药跟某某医院的药是同一个牌的,是正规厂家出的。据一药厂负责人表示,药厂确实没有相关制度的规定,只要听说是某某医院的来拿药就不管其它了,并不知其是没有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
镜头2:“医托”假好心骗钱
据惠州市区一家大型医院的负责人介绍,一些专门给私人门诊当“医托”的人,每天一大早就会到大型医院门诊大楼“上班”,专门寻找农民模样或年纪较大的病人,想方设法地套近乎,捏造事实指责大医院如何如何“黑”,说服病人到他们受雇的医院去看病。而结果往往是病人被“托”去了全部的随身现金,既没看好病又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记者调查
据知情者透露,这些“医托”把上当受骗的病人称为“点”,一个病人就是一个“点”,每创造一个“点”的工作“业绩”,他都会得到20~50元不等的提成,另外还可从该病人的药费里按比例提成,这提成最高可达30%~35%。顺利时,一个医托有时一天能骗好几个人。
尽管医托害人的实例层出不穷,但是,有力打击医托的现有法律、法规却严重缺失。据了解,卫生部、公安部虽然于2001年9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公安机关可根据该通知第五条,以有“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为由,对医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时,即使医托向病人行骗时被逮个正着,到头来却因为受骗者不愿意指证,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也只能放人作罢。同时,因上述通知对医托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即使好不容易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也很难对医托课以重罚。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医托与医院的保卫干部打起了公开的游击战,屡轰不绝,屡打不走,以致医托现象一直没有禁绝。
药品篇
镜头1: 濒临过期药照售
周女士因为儿子生病经常去位于市区的某药房买药,去年10月,她买了两瓶氨酪酸片,每瓶100片,医嘱是每天一次一片,因此这药够吃半年的了。可是到了12月,吃了还不到一瓶,周女士的儿子就感到恶心不愿吃饭,在带其去医院做了肝功检查确认无事后,她无意拿起药瓶一看,生产日期是2003年12月17日,有效期至2005年的11月,原来药品已过了保质期。
她来到该药房,负责人态度很好,称以后会注意。无独有偶,就在前天,她再次来到该大药房,同样发现一种叫琥乙红霉素的消炎药,有效期是2006年4月,眼看也要过期了,她就没敢买。
专家提醒
针对这种马上就要过期的药品,卫生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说:药品应在有效期内销售,在药品近效期内,药房应加大对药品管理力度。但没有规定药房对消费者有提醒义务,所以市民购药时还是得仔细查看,包括生产批号、有效期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不允许销售的,应作为不合格药品销毁并作有记录。
在此提醒消费者,如果在购药时发现药品已过期,可拨打药监局的举报电话。
镜头2: 药品忽悠老人家
2005年,本报接到一些老年消费者的报料,反映参加药品促销活动上当受骗的情况。某药业有限公司举办降脂宁颗粒促销活动,主办者称从参加活动的人中抽取幸运患者,按优惠价格购药后可免费体检,并可以到黄山、九华山等地旅游。一些老年人糊里糊涂地成了“幸运者”,花几百元甚至几千元购买药品,服用后不但没达到宣传疗效,药厂的承诺更没有兑现,主办者也逃之夭夭。
专家提醒
药品经营者的欺骗手法一般有4种:1.打着联谊会、用药指导会、免费旅游、免费体检、提供义诊等旗号,引诱中老年消费者购药;2.虚高定价。通过搞促销活动卖出的药品,价格往往是药店同类疗效药品的几倍;3.夸大药效。宣传“祖传秘方”、“科研成果”、“特效偏方”、“包治百病”等,欺骗患者;4.虚假宣传。故意模糊药品和保健品的概念,诱骗患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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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提醒市民在求医问药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认真辨别医疗广告
按有关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主体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此处,在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同时,还要刊登出医疗广告的批准文号,并且不得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效果或利用患者及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等内容。
●选择合法医疗机构
合法的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登记注册,领取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患者就诊前应留意所就诊的机构是否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所核准的诊疗科目、诊疗人员和有效期,不要到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扩大了诊疗范围的单位就医。
●选择具备诊疗资质的医师
具备诊疗资质的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证》和相应卫生技术资格,并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师。同时,在惠州市区行医的医务人员还应将诊疗项目上台公布和挂牌上岗(市卫生局监制的《执业医师上岗证》,详细注明医师姓名、职称、专业,机构名称和执业地点),不要把自己的健康交给不具备诊疗资质的人诊治。
●勿信医托花言巧语
非法行医者大多自称学历职称高,专治疑难杂症,祖传秘方包治百病等,其药品疗程往往较长,广大市民就医前要选择好就医的单位,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切勿轻信“医托”花言巧语,直接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问药。如有疑问可拨打市、县卫生局医政科的电话进行咨询。
●妥善保存医疗凭证
患者就医后要妥善保存相关医疗凭证,包括门诊病例,各种检查和化验报告收费票据等,一旦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相关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确辨别义诊活动
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义诊”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正规医疗机构,“义诊”活动要在批准的时间,地点开展,参加“义诊”的医务人员应佩戴医疗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义诊”活动中不允许有销售,推销等行为存在。同时,对在街头和居民区开展流动性免费量血压,诊断心血管病等病症的流动性医务人员,要注意鉴别其受否有行医执照,谨防上当。
惠州市卫生局投诉电话:2129252 2122103
惠州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投诉电话:2235887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2818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