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本报记者方阳麟
由开发商大亚湾广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宝公司”)投资7亿元进行开发的惠州大亚湾华南国际建材家电批发市场的工程建设已经接近尾声,目前工程建设已经完成了90%,融市场和居住小区为一体的主建筑群大部分已经封顶完工。面对着即将到来的五一黄金售楼周,广宝公司的董事长黄玉彪的脸上却无法浮现出笑容,更多时候感觉到的是他如芒在背,如坐针毡。因为70多天以来,几乎每天都有一群“红马褂”在几近完工的工地大门口或者工地办公室外游走“讨债”。自“红马褂”讨债队出现以来,广宝公司余下的工程进度及销售计划均告搁浅。
从广州到惠州大亚湾大概两个半小时的车程,记者在2005年2月23日傍晚时分抵达了位于大亚湾的华南国际建材家电批发市场,在工地的办公室内,黄玉彪向记者讲述了“红马褂”的由来及事情的前因后果———一切都起源于由他和他聘请的代理律师之间的一份《承诺书》。广宝公司认为律师是个人私自接受委托代理,没有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正式的律师代理合同,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再者,由于委托其代理督促执行的事件效率低下,甚至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无需付给钱律师代理费。而另一方面代理律师则认为《承诺书》有效,需要得到相应的律师费。
外面的人都觉得莫名其妙:聘个律师回来无非想消灾解难,怎想到竟然惹来一身麻烦。
来龙去脉:曾经“合作无间”
事情可以追溯到1993年。
当时广宝公司和大亚湾健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风公司)签定了《联合开发土地合同书》,共同开发健风公司位于大亚湾西区大道附近的4万平方米土地。合同签定后,广宝公司于1993向健风公司支付了1160.2万元,双方约定在2001年6月前由健风公司将有关土地手续办好给广宝公司。由于到期健风公司仍然无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广宝公司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健风公司,要求健风公司赔偿由广宝公司投资的有关款项。
2001年6月20日,广宝公司全权委托当地钱向阳律师起诉健风公司。据了解,钱向阳原就职于天立律师事务所,后又在自己成立的德邻律师事务所就职。“当时我们没有签订由律师事务所盖章的正式委托代理合同,而是由广宝公司给钱向阳个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黄玉彪告诉记者。根据承诺书,广宝公司委托其出资代理此案并承担诉讼费,承诺律师代理费为胜诉后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标的利息的50%,每次执行到兑现的现金、房产、地产及其他财产,均按广宝公司与代理人的本金和利息的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2001年6月29日,广宝公司由代理人钱向阳律师向大亚湾人民法院提出起诉。2001年11月6日,法院判决健风公司返还广宝公司土地款及利息,其中利息部分由广宝公司负责30%、健风公司负责70%,利息计算时间由广宝最后一期付土地款开始。
争议焦点:《承诺书》引发债权之争
“在法院判决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我多次催促钱向阳律师加紧处理,但是他总是说无消息。由于发展要求,我们只好在两年后要求与广宝公司进行和解了”。黄玉彪告诉记者,2003年4月广宝与健风公司达成协议,主要内容是,健风公司把位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杨淡澳大道旁的5万平方米土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广宝公司,以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和健风公司另欠的384万元债务。“而正是由于这块地,钱向阳向我们提出要收取代理费。后来的‘红马褂’所谓的债权就是起源于这里”。
“由于土地是通过我们和对方和解取得,而且当时和钱向阳签订的是承诺书而不是正规的代理合同,所以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而2001年6月20日钱向阳以天立律师事物所的名义向法院发函也没有‘代’字号,所以所谓的债权是不存在的”,“事实上这块地最高是500万元,仅仅能够抵偿广宝公司债权本金的43.09%”。后来,钱向阳以德邻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广宝公司发了律师函,要求广宝公司遵照《承诺书》,支付他打官司的报酬(律师费)390万元,或从上杨淡澳大道旁的土地使用权中分割9000平方米土地。此外,“后来我们才知道,在2002年12月12日处理查封物的时候,钱向阳在法院开白条拿走了一笔钱,我们是在2005年才看到了白条的复印件”。
而钱向阳则对记者说,“我当时并不知道他们做了和解协议,是事后很久才知道的。”对于那笔被他“私自”取走的款项,钱向阳解释为,他当时之所以没有知会广宝公司,因为广宝公司与健风公司的《和解协议》第4条已作约定,“况且即使领取之时未告诉他也无妨,只要在案件执行终结前告知即可,因为本人是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而要求收取390万的根据是当时广宝方提供的一份土地评估。根据土地评估报告所算出来的价格,从1993年开始算的利息及本金约占全部的22%,根据承诺书,我应该得到390万”。
因为双方在《承诺书》这件事情上坚持不下,事情陷入僵局。
疑团透视:穿着“红马褂”的职业讨债队
2005年7月27日,德邻律师所以一纸《债权转让通知》通知广宝公司,称德邻律师所已将广宝公司拒付的律师费作为债权转让给新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仁公司)。“我当时将所有债权割让给了新仁公司,我和债权就没关系了。我和新仁公司没有经济上的关系,至于他采用的方式是否合理,我个人觉得不好说。”但据介绍,2005年8月1日,钱向阳与新仁公司已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讨债人员月薪800元
就在广宝的建材家电市场项目竣工准备销售时,怪事出现了。新仁公司以取得广宝公司的债权为由,从8月10日开始纠集人员穿着红马褂到广宝公司进行“讨债”。这群在惠州大亚湾华南国际建材家电批发市场“讨债”的人穿着“红马褂”,打着红色雨伞、横幅进行“讨债”:每天平均有七八个穿着写有“向广宝公司讨债”、“欠债可耻”字样的讨债者在售楼部大门前打出横幅,并且用手提喇叭在公司门口叫喊。
据介绍,这班人有着固定的“讨债时间”和“讨债规章制度”。这种非常方式由2005年8月10日开始延续至今。根据当地警察提供的资料,这些“红马褂”由当地的新仁公司雇请,每人月薪为800元,讨债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六的每天上午9时到12时、下午3时到5时,以穿红马褂,拉横幅,手提高音喇叭的方式进行“讨债”。当地警方提供的资料称,这些人言行举动经过律师指点,他们有权选择这种“讨债”方式,他们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只能对他们进行教育,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理。
黄玉彪向记者出示了一份9月份的报案记录,“我们多次打110报警,但始终解决不了问题。”随即,本报记者尝试联系大亚湾治安股有关负责人,但得到的答复是:他们的身份不方便和媒体接触。
空壳公司藏身居民区
记者根据掌握到的线索,租了一辆的士随司机在淡水市内东绕西转,终于来到新仁公司的地址,与记者想像的不同,新仁公司并不是位于淡水闹市里,而是位于一小巷内的破落楼层。记者问了楼下的一名保安,来到新仁公司所在的单位,几经敲门,没人应答,从周围的环境和新仁公司所在单位门面来看,这更像是一居住房,而不像一家公司应有的门面,既没有任何公司招牌标识,敲门也没人应答。
“法律不是最好解决方式”
由于敲门无人应答,记者只有拨打该公司的办公室电话,也无人应接,记者只好转而致电惠州市新仁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伟雄。陈伟雄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公司业务主要涉及房地产,而且还准备开发一些项目,只是后来碰巧买下了朋友的债权,所以目前公司业务主要针对追债一事。记者问陈伟雄既然你自己认为在法律上你拥有广宝公司的“债权”,那么为什么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非要通过“红马褂”讨债人员在广宝公司门前聚众讨债呢?“我们和广宝公司协商过,而且不下八回,但是双方的要求差距太大,毫无商量余地,所以我们只好采用这种非常方式。”陈伟雄认为,上诉是一定要经过的程序,但不是最好的方式,“我们宁愿选择这种最直接、相信也是最有效的方法来讨债,至于我买的债权合不合理、合不合法,这需要通过法律上途径来证实”。
由于“红马褂”的不期而至,导致了广宝公司错过了2005年10月的“黄金售楼周”,“红马褂”的讨债方式严重影响了建材家电市场的正常销售。作为回应,广宝公司在门口同样打出横幅:“强烈谴责律师钱某勾结黑恶势力组织盲流人员聚众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双方的矛盾也因此而升级。
针锋相对:冤冤相报何时了
2005年11月,钱向阳和新仁公司负责人陈伟雄将广宝公司两位股东、董事长黄玉彪及其儿子告上法庭,称两被告人将有贬损人格且有诽谤意义的标语悬挂在公司大门达数日之久;并捏造自诉人钱向阳和陈伟雄是黑恶势力,以讨薪为理由,企图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并将其捏造的事实向当地二十多个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信访、投诉,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两位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涉嫌诽谤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陈伟雄则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500万元。
对此,广宝公司的辩护律师辩解:悬挂横幅、信访、控告是广宝公司的法人行为,而非两被告人个人行为,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人将有严重法律瑕疵的律师费债权恶意转让给为讨债而成立的公司,并共同策划采用胁迫手段“讨债”,这是广宝公司悬挂横幅、信访、控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原因所在。原告涉嫌违反律师法私自接案,德邻律师所与广宝公司没有委托代理合同,所谓的律师费债权有严重的法律瑕疵,依法不能成立。同时,所谓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转让关系。新仁公司雇请酒店保安采用胁迫手段“讨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讨债者有“黑恶势力”重大嫌疑。更重要的是,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涉黑案件的认定程序是公诉程序而非自诉程序,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人诉讼请求。经过庭审,审判长决定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此案。
近日,黄玉彪再将一纸“刑事控告书”上递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控告钱向阳和陈伟雄为首的“黑暗势力团伙的犯罪行为”。而另一方面,钱向阳则告诉记者,“我近期已经多次去过有关公安部门,我准备再告黄玉彪另外一条罪,诬告陷害罪”。
律师说法: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
针对此案,记者专门请教了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谭伟红律师。谭伟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新仁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宝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红马褂”的讨债方式是否有据、合法。
综合双方面的资料看,新仁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宝公司之间是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新仁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来源于德邻律师所的转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只需由原债权人履行通知债务人的程序即可。也就是说,如果德邻律师所与广宝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其履行合同法规定的通知广宝公司的程序后,新仁实业有限公司就可以取得其享有的广宝公司之债权。
但是,根据记者提供的资料,如果2001年钱向阳律师与广宝公司委托代理关系是成立的话,那么与广宝公司存在合法代理合同关系的是当时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为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应该是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主体与被代理人有代理合同关系,代理律师只是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代理具体事务。律师法、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律师行业规范也都规定,律师费只能由律师事务所收取。而德邻律师所与广宝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即不存在“律师费”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债权行为是没有依据的。此外,《承诺书》本身也并不规范和完善。
如上所述,新仁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宝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红马褂”的讨债行为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红马褂”的讨债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广宝公司的生产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3月1日后,“红马褂”还继续其行为的话,广宝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红马褂”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