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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要收起

https://city.xizi.com   2006-12-07 13:37:25   西子湖畔    作者:小雨空帘   

      自带酒水、食品到酒店吃饭,到KTV唱歌,竟然被“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和食品,谢谢合作”的提示牌拦在门外,要把自己的食物带进场,就要多交服务费。否则,只能把自带的食物留下(详见《惠州日报》11月27日)。这种行业内部管理规定,纯属于强买强卖的“霸王条款”,宜早收起才是长久经营之道。

      首先,触范犯了法律。商家把“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贴在显眼的位置,以提醒消费者有“规”在先。殊不知,这已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带酒水明显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也许商家会说,那你就不要进来消费。这就更错!同样《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既然你是经营者,若不让消费者进门,那你最好的办法就是关门。因为任何行规都永远不能大于法律。

      其二,自降了声誉。商家之所以打出“谢绝自带酒水”的招牌,无非是想在酒水上面牟取暴利。据了解,酒店出售的酒水价格往往要比市场上高出半倍或一倍多。如一些饭店或酒巴,一支5元的啤酒可以卖到12元,一瓶100多元的白酒能卖到200元。有了这么高昂的利润,自然要对“自带酒水”进行拚命的“封杀”。这种赚钱方式,只能让消费者更加反感和抵制,商家的声誉自然大打折扣。

      其三,背离了人心。现在是市场经济,自主选择权在消费者手里。“卖者愿卖,买者愿买”是价格形成的基础,而不是由商家来制造一个“小垄断”的环境。你在我这里吃饭,就得喝我的酒,不论贵贱,你都得买。商家把自己的意志强行加上消费者身上,这样来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不愿接受的东西。久而久之,必然会遭到消费者的唾弃。

      本来,商家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不一定要把眼光紧紧盯在酒水上。收起不合理的行规,不断创新自己富有特色的招牌,用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价格,真诚相待每一位顾客,只要能得到消费者良好的赞扬口碑,那么,商家的财源也就广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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