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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女性离婚时净身出户是神经过敏

https://city.xizi.com   2011-09-04 12:54:28   西子湖畔    作者:律政小子   

  婚姻法解释三会让女性净身出户是一些媒体为搏取眼球和片面理解而给公众带来了严重的误导,一时间所谓“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女方会净身出户”及“婆婆 ,丈母娘 的”说法甚嚣尘上,本人经细读后发现,诸如此类的讲法都是错误或者片面的。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简单讲,就是婚前个人财产,除双方有特别约定或者加名,仍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有关婚姻法律一直以来的基本规定。此次婚姻法解释三只不过是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后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产生的收益分配予以明确规定而已,实际上审判实践中早已这样处理了。

  第二,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实这一条主要基于我们国人的传统观念所制定的,也是符合我们的现实心理需要,这一条我想大家应该争议不大吧。部分人可能刚看到这条规定时会有点不平衡,但若换位思考下,如果你爸妈出钱买房子给你或者你的兄弟姐妹时,估计你会举手举脚造成这条规定也不定呢……

  第三,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一条恐怕就是引起离婚时女方会净身出户的罪魁祸首了,实际上,只是公众的婚姻观念引起神经过敏罢了。首先,说说本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一方单方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且是按揭贷款、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又共同还贷的情形(如果非按揭贷款,就是一方个人财产了,不适用本条规定);

  其次,第一款也规定了双方可以协商(好聚好散,大家还是可以好好谈谈的,毕竟一日夫妻百日恩嘛)。如果协商不成,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是合理的,以前没有这个明确规定的时候,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共同还贷的房子处理问题上出现很多争议,审判实践中也是逐步形成了本条规定的处理办法,此次解释三只不过是正式公布出来,这样以后就照直判就可以了,费事又争来争去,最后还是这样处理。

  理由:上面也说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产生的收益分配是夫妻共同财产外,其性质依然是个人财产。因而对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登记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应该关注的是共同还贷部分及这部分的增值收益,通俗讲,首付款谁付还是谁的。另外,协商不成时,登记谁名就判给谁,然后对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给予补偿,就是原因在于按揭贷款的房子实际并不完全是自己的,银行也是半个主人之一,换句话说,如果另一方非得要把房子卖掉来分配,那就需要提前还贷,才能解除抵押登记处理房子。因而第二款这样规定处理有一个最大的好处,避免双方均无法或不愿提前还贷造成问题处理不了,达到息诉止纷的目的。毕竟,既然一起呆不下去了,总要有个了断吧,所以……

  温馨提示:实践当中,还有一种情形如果操作不当就会造成适用本条规定的情形,那就是:实际上是双方共同支付的首付款,但因为种种原因而登记在一方名下,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真要防范,那就保留好有份出钱的证据(如银行转帐凭据之类的),有充分证据证明首期款是共同支付且婚后也是共同还贷的,那还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婚后购买的不动产除非双方有财产约定,否则就算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总而言之,以上所述均是针对离婚规定的一些见解,仅供参考。要想根除大家心中的疑虑,就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转变婚姻观念,好好生活,相敬相爱,因为信念对于婚姻是否美满有重大影响。如果真要取得实际的物质保障的话,那么请采用恰当的温和的方式,否则本来还算幸福的生活,因为不适当的时机提出,反而会弄巧成拙……

  补充一点,如果本来就没什么财产的,离婚时净身出户也是现实而又无奈的事情,这个就与法律是规定无关的。这道理想必大家都懂吧。

  以上是本人看过解释三后的一些见解,写得比较仓促,有点乱,大家将就点看 。如果有朋友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忙解决的也可以留言给我,欢迎大家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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