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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城信息站、电子图书阅览室等互联网联网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https://city.xizi.com   2009-08-25 16:05:54   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各联网单位:

  为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我市网络信息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网上环境,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互联网公共入口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132号)及惠州市公安局《关于落实互联网单位上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通知》(惠市公通字[2007]88号)的要求,各互联网联网单位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依法依规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备案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等有关规定,E城信息站等联网单位必须到当地县(区)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落实备案及建立相应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视频监控措施,技术措施应当具有以下网络安全审计和预警功能,预防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防范功能,以及保存60日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

  二、 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备案工作流程和时间等要求。

  (一) 工作流程:E城信息站、电子图书阅览室等联网

  单位负责人须在9月10日前到所属县(区)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先行填写《联网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表》,并在本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到所属县(区)公安机关网监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互联网国际联网单位备案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供本联网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运行检测报告》原件、地理位置图、内部结构平面图、网络结构拓扑图、IP分配表、已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书和场所所在位置照片(出入口、门面、内部等)四张等材料,经网监部门审核合格后完成备案。

  (二) 时间要求:依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本着

  便民利民、快速高效的工作原则,市县(区)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在受理申请备案材料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实地检查和制证等工作,此项备案工作必须在9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三、 对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备案工作的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等有关规定对对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备案工作的联网单位给予处罚。其中《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未采取或擅自停止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直至取消联网资格。《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不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 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标准。

  根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系统使

  用和日常管理的实际需要,各联网单位所应用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须与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的后台系统保持符合标准的统一接口,其中包括上网实名登记系统、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卡、摄像头、保存60天视频日志的视频监控主机等)。

  附一:互联网联网单位管理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附二:各县(区)网监部门联系方式

 

  惠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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