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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的通知

https://city.xizi.com   2009-08-11 12:40:14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佚名   

各受委托银行、中心各科(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程序,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效率,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决定对二OO六年十月八日发布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惠市公积金函〔2006〕12号)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惠市公积金函〔2006〕12号文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8月5日印发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申请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均须提供的资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贰份、《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肆份、单位开具的家庭(夫妻)月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壹份、近半年的工资存折明细复印件壹份(或最近半年的单位每月工资表中含有申请人工资栏目的册页复印件壹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复印件壹份、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原件壹份。

  (二)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供的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住房(一手房)

  本年度的有效规范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伍份、叁成以上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壹份。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

  须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壹份、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申请登记收件单据复印件壹份、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税收减免税审批表复印件壹份、完税发票复印件壹份、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原件壹份、肆成以上首期付款的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壹份、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壹份。

  2、建造自住住房

  须提供以下资料:《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壹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工程造价预算书》原件、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壹份、抵押物资料(评估报告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3、翻建自住住房(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须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翻建许可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壹份、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壹份、翻建工程预算书原件、抵押物资料(评估报告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4、大修自住住房(指需牵动和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和房屋设备,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须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壹份、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大修许可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壹份、工程维修部门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壹份、不低于工程总造价30%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壹份、抵押物资料(评估报告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壹份。

  (三)凡在与惠州市签署了住房公积金跨市贷款协议的城市(缴存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惠州市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应提供缴存地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谈后要求提供的其它补充资料。

  二、贷款受理

  (一)购买一手房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开发商工作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后递交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人也可以自行到市公积金中心递交上述资料。购买二手房、自建房、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由申请人本人到市公积金中心递交资料。以楼盘所在区域确定管辖范围。惠城区范围直接到中心支取贷款科办理,其他各县(区)到相应管理部办理。

  (二)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对上述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由初审人员通知资料递交人补充资料;初审通过的,市公积金中心将约请借款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到市公积金中心进行面谈,建立面谈记录,并核对上述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三)借款申请人应保证面谈内容真实,如有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言行,将取消贷款资格。借款申请人需在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

  初审、面谈均符合规定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借款申请。

  三、贷款审批

  (一)市公积金中心自借款申请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

  (二)借款申请获得批准的,市公积金中心签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发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料转送给受委托银行;贷款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料退回资料递交人并告知未获批准的原因。

  (三)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另需经商业银行进行商业贷款审批。

  四、受委托银行复查

  (一)资料复查应当包括:

  1、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2、借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的合法有效性。

  (二)受委托银行对资料复查有异议的,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发出征询函征询。如征询意见未获通过,由受委托银行告知借款申请人贷款未获通过的原因。

  五、合同签订

  借款申请由受委托银行复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获得市公积金中心征询通过的,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房屋保险以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

  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转。

  (一)申请商品房贷款或二手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以转帐方式转入售房人(开发公司)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

  (二)申请建造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或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按工程进度以转账方式转入承建人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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