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经惠州市惠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研究决定,同意本院在本辖区内增选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人数
本院增选人民陪审员18名。
三、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项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及年龄较大、群众威信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可以适当放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2.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半年平均货币工资标准,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本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报名材料: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入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入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3)报名截止时间:2009年6月27日。
(4)报名地点和通讯地址: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惠阳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516211
(5)联系电话:3377369
2.资格审查
由我院会同惠阳区司法局进行
3.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我院提请惠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和技能培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惠阳区人民法院解释。
惠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