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盗车杀婴”案被害婴儿父亲许家林日前向法院正式递交了上诉状,对一审判赔1.7万余元不满。法学专家指出,其终审仍可能得不到满意结果。(6月15日《新晚报》)
曾经牵动公众目光的长春杀婴案,如今再次刺痛公众眼瞳——5月27日,长春盗车杀婴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喜军处罚金5万元,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余元。
赔偿给受害人家庭的竟然低于“赔偿”给“国家”的,这一结果引发外界质疑。然而面对诸多公众疑问,最高法有关人员给出解释:对于刑事犯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被告人已受到了很严厉的惩罚,再让其承担过重民事赔偿,有“二罚”之嫌。
对杀婴案,公众关注的落点,必然是要恶徒得到严惩,让受害婴儿的家庭得到慰藉。然而现在的一审判决,固然是让恶徒以命抵偿,但是金钱赔偿的寡廉,却对于被害婴儿父母和家庭缺乏最基本的关怀和尊重。
当然我们不能怪罪法官,因为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并不赔偿精神损失。1.7万元,是法制意义上的丧葬费。这一规定,正是专家质疑、公众齿冷之处。
虽然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给出了不能“二罚”的释疑,但冰冷的现实却照见了法制的豁漏之处——“刑事处罚抵消民事赔偿”的判案释义,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刑事犯罪的成本感。这不是变相纵容和鼓励伤人致死吗?
一方面,司法解释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进行精神赔偿;另一方面,又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不受“不赔偿精神损失”的限制,而且,司法解释还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表明,司法解释不支持受害人获得精神赔偿,但同时又允许他在和解中得到精神赔偿,而和解的情况又可以作为被告人减刑的依据。如此看来,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想得到精神赔偿,只能以“谅解”被告人所为,并被动同意法律为其减刑为代价。
吊诡之处更在于,一方面很多法律界人士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却一直没有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而另一方面在现实判例中却有“花钱买命”之现象。因此才有律师断言,此案家属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被告人尽最大能力赔偿,二审可能免其死刑,如果家属坚持当下判死却又要求经济赔偿“二罚”兼具,则终审根本不可能改变结果。这又是对人性的考验——在失去亲人之痛和获得金钱补偿的两端,逼着人做最痛苦的抉择,忽视公平和正义的抉择。
金钱赔偿固然不能补偿失去孩子的分毫痛苦,但是尽可能给予受害人亲属和家庭精神上的安慰,应该也必须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单纯以命相抵就能揽过刑事罪责,一定程度上会助长心智疯狂者报复社会更加肆无忌惮、无所顾忌;而和解方能得到精神赔偿催生出的“花钱买命”异象,必然会令权贵者对法律失去最基本的畏惧。因此,法律应当响应学界和公众所呼,做出适当修改和调整。